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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知识点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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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知识点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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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知识点汇总

第一部分法律专业知识
一、法学基础理论
一、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
⑪法的的概念:指以权利义务为主要治阶级意志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⑫法的的本质: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⑬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
规范性:可为模式、勿为模式、应为模式。
法的产生:法的制定,法的认可。
程序是社会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
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受客观规律的支配。
⑭法的作用:规范作用、社会作用。
: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
指引作用的种类: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 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
评价作用: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
⑴维护统治阶级方面的作用:
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统治阶级实施的行为规范。
: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
⑴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授权性规则: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有权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
⑵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与主体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法律行为:受主体意志支配的法律事实。⑬法律行为:
:外在的行为、行为的方式、具有法律意义的结果。
:行为意思、行为认知。
三、立法、执法、司法:
⑪立法:
;
⑴广义上的立法:指一切有权的机关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⑵狭义上的立法:仅指享有立法权的机关的立法活动。
: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行政立法权、授权立法权。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省级、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注意:县级人大不可) 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省级、较大市的政府。
自治条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单行条例:人大(注意:常委会不可)。
:
⑴上下位阶的法:中央(上级)> 地方(下级);权力>行政。
⑵同一位阶的法:没有上下之分。
:
⑴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
先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⑵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国务院裁决。
⑶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与省级政府的地方政府规章间:省级人大常委会裁决。小结:同等效力法冲突时由共同上级裁决。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一致,由制定机关裁决。
:
⑴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人大对本级人大常委会:
可改变可撤销。(有隶属关系)
⑵人大对政府;上级人大常委会对下一级人大及常委会:撤销。(无隶属关系) ⑫执法:
:
⑴广义的执法:指所有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法的活动。⑵狭义的执法:仅指行政机关实施法的活动。
:具有国家权威性、具有国家强制性、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依法行政、讲求效能、公平合理。
⑬司法:
:司法机关将法运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
:⑴司法机关是法院和检察院;
⑵司法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国家强制性;
⑶司法活动要依法进行;
⑷司法权效力具有终极性。
:⑴司法公正;
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⑷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四、法的价值、法治:
⑪法的价值:
:自由、秩序、正义。
⑴自由:①使主客体间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
②是法的最高价值目标;
③是评价法进步与否的标准,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自由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由法律规定。
⑵秩序:①主要指的是社会秩序;
②法总是为一定秩序服务的。
③任何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统治秩序的形成。
④秩序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
⑤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⑶正义:①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
②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
③正义推动着法的进化。
:
价值位阶原则(自由>正义>秩序)、个案平衡原则、比例原则。
:
⑴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即是什么的客观判断。
⑵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即应该是什么的主观性判断。
⑶法律规范和依照法律规范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