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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不容侵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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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不容侵犯
原告吴贵妃与被告吴法坤为监护权纠纷一案,应东峰律师为原告吴贵妃代理,原告胜诉。
1988年,原告与被告之子吴桂里成婚,1989年农历9月22日生女儿吴淑娟。1995年2月,原告之夫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1996年农历1月20日,原告与被告及被告之妻崔花玉订立财产赠送协议,将原告的财产份额与吴桂里的遗产计有抚恤金9000元,座落白塔高迁上屋村粟树园地方座北朝南的三层楼房二间和房内的家俱、家用电器、用具等物品及座落上屋村八份头溪座北朝南屋基一间(使用权)全部赠送给原告的女儿吴淑娟。此后,原告于同月改嫁被告之侄吴相玉。原告与吴相玉因外出做生意,将上述财产和钥匙交被告暂管。1996年12月,原告从外面回来,向被告要回钥匙和财产遭被告拒绝,引起监护权纠纷。
1988年2月23日,原告在与被告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向仙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所扣押的财产,排除被告对原告履行对女儿监护职责的妨碍。应东峰律师依法接受原告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庭审中,应东峰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吴桂里生前的共同财产的一半为原告所有,另一半属吴桂里的遗产。原告、原告女儿、被告、被告妻子对吴桂里的遗产各享有四分之一的继承权。原告对自己所有的和应继承的财产依法享有处分权包括带产改嫁。
二、原告与被告及其妻签订的财产赠送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三、原告是女儿吴淑娟的母亲,是吴淑娟的法定监护人,对女儿享有法定的监护权,包括对女儿财产的管理权。在此情况下,被告不享有对吴淑娟的监护权包括财产管理权。
四、被告扣押吴淑娟的财产是侵犯原告监护权和吴淑娟财产权的行为,应承担返还财产产、排除妨碍的民事责任。
1998年4月13日,仙居县人民法院作出(1998)仙白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限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吴淑娟的财产交给原告管理。诉讼费用合计250元由被告负担。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前妻为孩子改姓被诉侵犯监护权
2007年9月初,一起离奇的案件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原告黄洁起诉前妻未经过自己的同意,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1993年3月,黄洁和前妻登记结婚,一年后生下了儿子。但是2004年,夫妻二人终因感情破裂而分道扬镳,儿子判归妻子抚养。不久前,黄洁发现前妻改了孩子的姓名。对此,黄洁认为,孩子的姓名是双方在离婚前共同约定的,任何一方在没有与另一方协商的情况下,都不能擅自变更孩子的姓名。(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前妻的行为已经侵犯了自己的监护权,因此请求法院判决把孩子的姓名恢复为原名。
法院经审理认为,姓名权是每一位公民的身份权。公民有使用、变更自己姓名以及保护自己的姓名不受侵犯的权利。黄洁的孩子自然也有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本案中,由于黄洁没有提供自己的孩子不同意将其姓名变更的相关证据,因此黄洁所谓自己的监护权被侵害的说法不能成立。(据《法制日报》)本期“法律讲坛”邀请上海市中隆律师事务所李国楚律师讲述监护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李国楚律师说,“所谓监护权,是指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此权利仅针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