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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夏季征兵宣传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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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夏季征兵宣传手册.doc

上传人:cjc2202537 2018/6/20 文件大小:8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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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夏季征兵宣传手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13年夏季征兵宣传手册
(一)全国征兵时间由冬季征兵调整为夏季征兵
根据国防部征兵办公室通知,从2013年起,全国征兵时间由冬季征兵调整为夏季征兵,即调整为每年7、8月份开始征兵,9月1日批准入伍,9月30日征兵结束;同步建立新兵“先训后补”机制,新兵集中训练后补入部队,老兵退役时间仍为12月份。这是一项关乎我国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改革,是提高征兵工作质量。优化兵员素质结构的重要举措,也是解决老兵退伍期间部队战斗力“缓升陡降”问题的有效抓手。
(二)责任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促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各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处以罚款:(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役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从2011年开始我国退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