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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8/6/20 文件大小:5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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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滑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进一步推进财政改革,促进我县建设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之外的,由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执罚机关)为履行和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非税收入的主要范围和内容:
(一)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省以上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共同审批的项目、标准而收取或提取的各种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收的各种基金、附加收入;
(三)以政府信誉募集、筹集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
(四)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从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集中的管理费及其他资金;
(五)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给单位的业务费、分成款等其他资金;
(六)执法机关或有关组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所收取的罚没收入;
(七)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所收取的服务性收入及差额和自收自支单位凭借国家权力依法收取的服务性收费;
(八)依照法律、法规所取得的国有资源收入;
(九)其他。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权出让、出租、资产转让及变价收入;以政府及部门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国家行政机关派驻辖区外机构的非经营性收入;以及上述未列举的其他非税收入。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批非税收入的收支计划和决算。
第五条非税收入按照“还所有权于国家,还使用权于政府,还管理权于财政”的原则,由县财政部门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建立统一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机构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成立非税收入管理局,在县财政局的领导下,负责对全县非税收入的收取、管理、检查、监督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实施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具体组织、实施本办法及其相关实施细则;
(三)汇总公布非税收入项目,审核、汇总、编报非税收入计划,编制县直单位综合财政预算计划,协助编制单位预算;
(四)管理和监督检查非税收入的收支活动;
(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查处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在财政部门统一安排下,负责非税收入资金支出的管理。资金的使用按照县人民政府下达的综合财政计划执行。
第八条县审计部门对非税收入资金的收支情况和决算实施审计监督。
第九条县非税收管理局应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汇报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三章征收
第十条坚持部门和单位执收执罚权不变的原则,非税收入征收采取集中征缴和现场执收两种方式,集中征缴和现场执收的非税收入项目,由非税收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十一条非税收入管理局设立“非税收入征收大厅”。凡属集中征缴的非税收入,一律由执收单位向缴款义务人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再由缴款义务人凭“通知单”到征收大厅缴款,征收大厅向缴款义务人开具正式财政(或税务)票据,缴款义务人凭财政(或税务)的正式票据到执收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对不适合进行集中征缴的非税收入,可由执收单位进行现场执行。实行现场执收的项目由执收单位向缴款义务人收款并开具正式票据,其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执法机关依法取得罚没收入,必须实行罚缴分离。实施处罚时,执罚机关必须向被罚对象开具“通知单”,由被罚对象持法律文书及“通知单”到征收大厅缴款,由征收大厅开具《河南省罚没款统一收据》,被罚对象持收据到执罚机关履行其它相关法律程序。因特殊情况无法让被罚对象到征收大厅直接缴款时,可直接向被罚对象开具罚没收据,实行现场执收或到指定地点缴款,其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缴入金库。
第十四条凡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实行非税收入总额包干的企业,必须按规定期限直接向非税收入管理局缴纳。企业不能按时足额的规费,由执收单位实施催交和依法执行。
第十五条纳入预算的非税收入,应按规定及时从财政专户缴入国库,年终不留结余。
第十六条对个别存在分级、分成的非税收入,应按集中征缴的办法先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后进行分成;对应上缴上级的非税收入,由非税收入管理局与执收单位衔接,按有关规定代行上划到上级财政部门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执收单位、执罚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取得非税收入。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改变非税收入项目、范围和标准。
第十八条非税收入管理局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非税收入进行会计核算,建立非税收入总会计制度。
第四章支出
第十九条非税收入的支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支出用途和使用范围予以确定。
第二十条非税收入的支出,必须按照滑县人民政府年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