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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wz_198613 2018/6/20 文件大小:8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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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ppt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二、开放登记制度和方便旗船舶
三、船舶证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制定该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和登记
该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依据我国法律设立的主营业所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我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海事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但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我国国籍,方可悬挂我国国旗航行。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在外国登记的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我国国籍。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全体船员应为中国公民(确需雇佣外国籍船员的,应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应持适任证书的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我国船员适任证书。
船舶登记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是主管机关授权的各港的海事机构。船舶登记港就是船籍港,船舶登记港由船舶所有人依据其住所或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就近选择。船名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定,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且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建立船舶登记簿。
2、船舶所有权登记和船舶国籍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包括购买、新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法院判决)的证明文件的正本、副本。登记机关对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授予船舶登记号码,并在船舶登记簿中载明有关事项。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国籍,应交验依照“船舶登记条例”取得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还应当按船舶航区和船舶种类,交验相应的由法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对经审核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舶,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发给船舶国籍证书,其有效期为5年。
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从境外购买新造的船舶,境内异地或境外建造船舶,以及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舶登记机关或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予以核准并发给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以光船租赁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可根据租期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船舶标志和公司旗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证书换发
船舶应具下列标志: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明汉语拼音;船首和船尾两舷标明吃水标尺;船舶中部两舷标明载重线。对于船舶烟囱标志和公司旗,船舶所有人可以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登记,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其他船舶或公司不得使用。
船舶登记事项更改,或船舶变更船籍港,或船舶共有情况发生变更,或船舶抵押合同变更时,应办理变更登记。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或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和船舶失踪,或船舶抵押合同解除,应办理注销登记。
船舶所有人应在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满前1年内持船舶国籍证书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国籍证书换发手续。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持证人应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

1)假冒中国国籍悬挂中国国旗航行的,或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的,由船舶登记机关依法没收该船舶。
2)隐瞒在境内或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处以20万元以下罚款。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视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1)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
(3)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
(4)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情节严重的;
(5)擅自雇佣外国籍船员或使用他人已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并拒不改正的。
二、开放登记制度和方便旗船舶
世界各海运国家的船舶登记制度,根据其登记条件的不同基本上可分为三大类:严格登记制度、开放登记制度和半开放登记制度。严格登记制度的登记条件是:
;
,并由船旗国公民或法人管理;

开放登记制度受登记条件的限制很少。介于二者之间的为半开放登记制度。通常认为,所谓“开放登记”制度是指外国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