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犯罪轻重的量化分析
作者:白建军
作者单位:法学博士,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
犯罪严重性程度决定着刑罚严厉性程度。但现行中国刑法里的犯罪轻重仅仅由轻重不等的法定刑加以表示, 如果没有其他“刻度”指示犯罪的轻重, 人们只能凭借刑之轻重这一结果反推罪之轻重这一原因。本文研究的问题是, 犯罪本身是否存在着某种独立于法定刻度即法定刑之外的某种轻重刻度, 如果存在, 它对罪刑关系的科学分析有何意义。为此, 本文主要讨论了罪量分析的障碍、罪量评价体系及其意义。
关键词:罪量分析;犯罪“报价单”;罪刑均衡
正文:
笔者曾在《中国社会科学》2001 年第6 期发表《刑罚轻重的量化分析》一文, 完成了当时中国刑法所有犯罪法定刑的量化排序, 但这对罪刑关系的理性分析而言只是一半的工作。问题的另一半是, 与刑对应之罪如何量化, 进而, 对罪刑之间的均衡性程度如何测量。
一、罪量分析的三个障碍
本文所谓犯罪是指中国现行刑法分则规定的422个犯罪, 所谓罪量就是法定犯罪轻重的数量表现, 也即法定犯罪严重性程度的综合评价。学者早就设想过犯罪的量化①, 但两百多年来,以一国立法全样本为对象的罪量研究从未见诸报告②。这除了受研究者知识背景的局限以外,还与罪量研究可能遭遇的三个诘难有关: 其一, 作为一种社会现象, 犯罪到底能不能被量化?比如,“1个杀人等于几个盗窃?”“盗窃的1 万元等于贪污的1 万元吗?”“1 个死亡结果+ 2 个重伤结果+ 3 头被盗的牛+ 4 千元被骗款= ?”这些疑问暗示着, 性质各异的不同事物之间不具有可比性, 而不可比的对象之间无法进行数学计算。其实, 按照转换原理, 看似不可比的不同事物仍然可以通过某种处理转换为可比的事物。所谓转换原理, 就是根据事物之间的系统关联和逻辑联系,把某种测量对象转换到相关的事物上去,然后通过测量相关事物,间接地测量目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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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写作得到了北京大学法学院储槐植教授、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郑真真教授的指导和帮助, 特此致谢。
①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 黄风译,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3 年, 第66 页。
以司法案例为对象的罪量分析有美国的《量刑指南》等, 参见《美国量刑指南》(北大翻译组译,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5 年) 。
----------------------------------------------------------------------------------------------------物①。秤杆、温度计、曹冲称象, 都是利用转换原理实现了量纲完全不同事物之间对应和转换的成功例子。事物之间的这种转换具有相当的普适性, 没有什么事物是不可量化的。此即中国古人云“天有万象, 物有万象, 万象皆数, 得数而忘象”, 也即伽利略所云“自然之书以数学特征写成”②。罪与刑的关系也是如此。经过长期的犯罪控制实践, 人们大体上可以确信, 犯某罪当判3 年有期徒刑, 犯另一罪则当判15 年有期徒刑, 并用法律的形式在刑法分则中将这种特殊的转换过程及其结果固定下来。当然, 可量化并不等于量化得足够精确, 这是对犯罪量化分析的另一种合理质疑。的确, 社会现象的量化比自然现象的量化要粗糙得多, 社会现象的测量结果往往具有较大的误差, 因而犯罪现象量化分析的精确性也常常受到怀疑。然而, 所谓不够精确或者足够精确, 其标准由谁来界说? 现代物理学、微积分学和科学哲学为这个问题的回答提供了逻辑起点: 微观物质世界具有无穷小的可分性, 只要可能, 对物质不论做多少次分割, 都会得到一个非0 的量。既然物质可以分到无穷小的量, 那么, 运用人们现有的测量手段和工具, 能否绝对精确地达到无穷小的量? 如果回答是肯定的, 则意味
着物质世界是有尽头的, 事物是可穷尽的。如果回答是否定的, 则意味着再精确的测量工具和手段都无法完全如实地测量并表达客观真实, 只能相对更好地做到这一点。其实, 被量化的事物都有两个量, 一个是测量的量,另一个是客观的量。测量的量随着测量技术和测量活动目的不同而不同, 因而是个相对的量,主观的量。相比之下, 客观的量是测量对象理论上、抽象的、无法最终实际测量得到的量③。事实上, 迄今为止人所能及和人所见到的物质的量, 都是测量的量。没有人也不会有人最终实测到误差为0 的纯客观的量。所谓准不准是相对的, 是以测量者的需要为转移的。既然大自然物质世界的测量都无绝对精确可言, 那么, 有没有理由要求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