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
(平原、滨海部分) (试行)
SDJ217—87
主编部门:江苏省水利勘测设计院
能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批准部门: 水利部
试行日期:1988 年 6 月
能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利部
关于颁发《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
(平原、滨海部分)》(SDJ217—87)(试行)的通知
水规(1988)3 号
根据国家关于修订设计规范的要求,我部委托江苏省水利勘测设计院编制了《水利水电
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平原、滨海部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单位进行了广泛的
调查研究,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并经多次审查讨论修改,现已定稿,特颁发各地试行。
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如有意见,请随时告我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院和江苏省水利勘测
设计院。
一九八八年三月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 条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关系到工程和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
安全、工程造价和建设速度等方面,是设计中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体现国家经济政策
和技术政策的一个重要环节,必须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和水利水电建设的具体方
针政策,按本标准分析确定。
第 条本标准适用于平原、滨海地区在本标准颁布后新建的防洪、挡潮、排涝、
灌溉、供水和水力发电等枢纽工程(包括作为枢纽组成部分的堤防)的设计,枢纽挡水建筑物
高度一般不大于 15m,上下游水头差一般不大于 10m。
对已成工程的评价,应主要根据工程具体条件、原设计情况和实际运用情况参照本标准
进行。如需加固或改建、扩建,执行本标准的某些要求有困难时,经充分论证,并报上级领
导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
本标准不适用于河道整治、堤防、护岸保滩工程的设计。
第 条水利水电枢纽工程中的通航、桥梁、公路、港口、城镇供水和渔业等建筑
物的等级及设计标准,应同时参用交通、铁道、城建和农业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 条确定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等级标准时,应正确处理好局部与整体、目前与
长远及上游与下游的关系。
第二章工程等别及建筑物级别
第 条水利水电枢纽工程根据其工程规模、效益和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划分为
五等,等别按表 确定。
表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分等指标
防洪排涝灌溉供水水电站
工程工程水库总库容保护农田
保护城镇排涝面积灌溉面积供给城镇装机容量
等别规模(亿 m3) 面积
及工矿区(万亩) (万亩) 及工矿区(万 kW)
(万亩)
大(1)
一>10 特别重要>500 >200 >150 特别重要
型
大(2)
二 10~ 重要 500~100 200~60 150~50 重要
型
三中型 ~ 中等 100~30 60~15 50~5 中等 25~
小(1)
四 ~ 一般 30~5 15~3 5~ 一般 ~
型
小(2)
五 ~ <5 <3 < <
型
注:①总库容指校核洪水位以下的静库容。
②灌溉面积和排涝面积均系指设计面积。
③挡潮工程的等别参照防洪工程规定划分,在潮灾特别严重地区其工程等别可适当提高。
④供水工程重要性应根据城市及工矿区的工业和生活供水规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
析确定。
第 条综合利用的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当分等指标分属几个不同的等别时,整个
枢纽工程的等别应以其中的最高等别为准。
位于堤防上的水工建筑物等级,应不低于堤防等级。
第 条规模巨大且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特别重要地位的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经上级
领导部门批准,其等别与设计标准另行确定。
第 条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规模,应根据流域规划所规定的任务,以近期目标为
主,并考虑远景发展要求,综合分析确定。
第 条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水工建筑物,根据其所属工程等别及其在工程中的作
用和重要性划分为五级,级别按表 确定。
表 水工建筑物级别划分
永久性建筑物级别
工程等别临时性建筑物级别
主要建筑物次要建筑物
一 1 3 4
二 2 3 4
三 3 4 5
四 4 5 5
五 5 5
注:①永久性建筑物:指枢纽工程运行期间使用的建筑物,根据其重要性分为:
主要建筑物:指失事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水闸、
泵站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