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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
要约撤回或撤销的比较研究
姓名:__________
2014年6月25日
要约撤回或撤销的比较研究

摘要:在要约的撤回或撤销问题上,英美法限制较少,其灵活性符合现代商业活动的需要。大陆法国家一般不允许撤销要约,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有关国际公约对其进行了调和、折衷,中国合同法的规定与有关国际公约一致。
关键词:要约撤回撤销大陆法英美法

Contrastive Study of offer Revocation
Abstract: In view of the Revocation problem, Common law. Possesses little limitation, its flexibility meets the needs of mercial activities. Normally Civil law doesn抰 alow offer, which helps to maintain trade safty. T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concerned acts as mediator promises. There is an agreement between Chinese contract law and international law concerned.
Key words: offer revocation; Civil law; Common law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以后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在要约的撤回或撤销的法律规则上两***系的差别较大,对两***系及其有关国际公约在这方面的规定进行比较研究,对于完善合同立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英美法国家十分崇尚合同自由(freedom of contract)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地提出或收回其意思表示。因此,英美法中要约的撤回是理所当然可以的事,不仅如此,要约也可以撤销。英美普通法撤销要约的基本规则是:在要约被接受或得到承诺之前,要约人有权随时撤销要约;撤销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才能有效,但不必要求要约人亲自送达。
第一, 要约人在受要约人承诺前可以随时撤销要约。
英国早在1789年Payne V. Cave一案中确立了要约在受要约人承诺以前可以随时撤销的判例。因为英美普通法对承诺采用了不利于要约人的发信主义,为公平起见,对要约人撤销要约限制就比较少。[1]
对于限期承诺的要约,要约人能否在限期内撤销该要约,英美普通法认为,由于要约这种许诺是单方面的,是不能强制实施的,因而限期内是可以撤销的。其法理根据是:要约作为诺言在被承诺之前是无对价的,因而对诺言人是无约束力的。[2]除非:(A)受要约人在接到撤销要约的通知之前已经作出了有效的承诺,使合同已经成立,但要约人尚未收到承诺通知;或者(B)受要约人已经支付了一定对价作为支持,如给予要约人一英镑,购买了要约人撤销要约的权利,从而构成了一份有效的选择权合同。换言之,受要约人为此给付了一定的价值作为报答;[3]或者(C)受要约人与要约人另外订立一份具有约束力的签字腊封的合同,这种合同无需对价即可成立。[4]除了上述三种情况外,在美国,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