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流程及注意事项:
表明身份、出示证件(两人以上交通执法人员实施);
通知当事人到场;
初步***(对当事人身份进行确认,制作现场笔录(必需制作)、乘客笔录、司机笔录、照片、录像等)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开具《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执法现场)。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听取当事人的陈诉和申辩;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填报《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
具体操作:案件办理人员将案件基本情况和相关证据录入信息系统,并填写《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通过信息系统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批,经市局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案件审理程序。
10、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具体操作:案件办理人员在信息系统填写《延长扣押期限审批表》,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批,批准后开具《延长扣押期限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书》;
: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与违法行为无关;
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
4)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5) 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二、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审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系统录入);
进一步***:制作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抽样取证凭证、鉴定意见书、录像、照像等;
审核: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审批权限提交上级审批(系统录入),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需经过集体讨论;
告知:开具《违法行为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如需听证的,由执法机关组织听证;
决定:经上级领导审批后,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
1)当事人前来履行法定义务的,开具放行条。
2)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按法定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填写《处罚结案报告》(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才填写并结案,需申请法院执行的待法院执行完毕或终结后再填写并结案)。
三、行政强制执行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按法定程序执行。(公路路政强制拆除等)
1、发出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其违法行为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2、作出行政决定,送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如需处罚的,一并送达《处罚决定书》(需《违法行为通知书》中已告知相应事项);
3、送达《催告书》后需听取当事人意见,填写《听取当事人意见书》;
4、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需向社会发出《强制拆除公告》,可与《催告书》同时制作;
5、送达《催告书》三个工作日后,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