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同期资料管理的基础辅导
一、同期资料的涵义
同期资料又称同期证明文件,是指纳税人在关联交易发生时应按时准备、保存、提供的,有关关联交易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及说明的资料或证明文件。所谓同期是指发生关联交易的当年度。
同期资料管理,是指企业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同期资料准备、保存和提供是企业转让定价文档管理的基础。
二、同期资料准备或报送的企业范围及时间要求
(一)、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的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因不可抗力无法按其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20日内提供。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 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企业(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范围的企业;
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
(二)、符合下列四项条件之一的企业,不管其是否符合免于准备同期资料的条件,都应按规定准备同期资料,并于次年6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同期资料:
曾被税务机关进行转让定价调查、调整,跟踪管理期间为2008年及以后年度的企业;
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并且出现年度亏损的企业;
当年签署了成本分摊协议的企业;
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且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企业。
(三)、同期资料准备与报送的重点
一般情形下同期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组织结构
企业所属的企业集团相关组织结构及股权结构;
企业关联关系的年度变化情况;
与企业发生交易的关联方信息,包括关联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董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注册地址及实际经营地址,以及关联个人的名称、国籍、居住地、家庭成员构成等情况,并注明对企业关联交易定价具有直接影响的关联方;
各关联方适用的具有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税率及相应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生产经营情况
企业的业务概况,包括企业发展变化概况、所处的行业及发展概况、经营策略、产业政策、行业限制等影响企业和行业的主要经济和法律问题,集团产业链以及企业所处地位;
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主营业务收入及其占收入总额的比重,主营业务利润及其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企业所处的行业地位及相关市场竞争环境的分析;
企业内部组织结构,企业及其关联方在关联交易中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并参照填写《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
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可视企业集团会计年度情况延期准备,但最迟不得超过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12月31日。
关联交易情况
关联交易类型、参与方、时间、金额、结算货币、交易条件等;
关联交易所采用的贸易方式、年度变化情况及其理由;
关联交易的业务流程,包括各个环节的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与非关联交易业务流程的异同;
关联交易所涉及的无形资产及其对定价的影响;
与关联交易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