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
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1 年第 2 期第 20 卷 No2. 2011 vol. 20
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
潘远斌
( 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091 )
【摘
要我国拥有丰富多彩的民间文学艺术, 针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立法滞后, 本文在界定】
民间文学艺术内涵的基础上, 借鉴国际上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立法经验, 从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客体等方面探讨了如何构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特别法。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特别法】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内涵及特征
关于“民间文学艺术”, 可从字面上作这样的诠释: 创作”, “民间”意味着“群体”; 文学艺术应“民间文学艺术”是表征群体身份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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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可认定由该地域某一社会群体创作的, 反映该群体共同意愿, 生活历史, 风俗习惯及心理特征, 世代相传, 至今仍处于不断发展之中的文学和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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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为宽泛的“文化创造”, 而不仅仅是“作品生文化形态, 没有固定的形式。“民间文学
不可否认, 民间文学艺术与一般知识产权客体存在一定联系, 如在治理成果的性质上都具有无形性, 都是非物质形态的特殊财产, 同时又具有公开性的特点, 其所有人无法凭借传统民法上的占有方法来控制。
但是知识产权的一般智力成果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不同之处还是显而易见的。同其相比, 民间文学艺术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其一, 民间文学艺术是由一定区域内的群体经过不间断的模仿, 创新而完成的。它基本上是群体创作, 集体流传的特殊的文学艺术形式。其二, 民间文学艺术是代代相传, 世世延续的, 每一历史单元都是文化的传播时期, 也是再创作时期。其三, 民间文学艺术在长期流传时为人们所模仿, 所继承的同时, 又为人们所改变, 创新, 从而在保持, 稳定其核心, 特色要素的同时, 又历经了世世代代的改变, 其内容具有较大的变异性。
艺术”最初见诸于法律制度的英文表达是“ Folklore ”或“ Ex-press ion of folklore ”, 我国有“民间文学艺术”、“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等多种译述, 著作权法因拟在著作权法框架下设定“ Folklore ”的知识产权保护, 所以, 将此类主题称之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我国, 作品只要能以某种有形的形式复制即可, 而没有像版权法系国家那样规定作品固定在有形载体上是作品受保护的必要条件之一, 如参照版权法系国家的规定, 那些没有被有形载体固定的表达则不在作品之列, 而本文恰要突破正规版权法仅保护“作品”的桎梏。所以, 本文采“民间文学艺术”或“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以与“作品”区分, 意在说明对这类事物的保护可不限于著作权法, 还可寻求其它的法律保护形式或以专门法予以保护。基于以上认识, 本文认为, 民间文学艺术是指
收稿日期:2010-12-23
作者简介: 潘远斌(1986 —讼法。
二、国际上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立法尝试
世界上第一个以法律形式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国家是突尼斯。 1996 年, 突尼斯在其文学与艺
), 重庆人, 云南大学法学院 09 级法律(法学) 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 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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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远斌: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术产权法中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