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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第嚣卷第2期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mal of Anqing Teachers
∞6 Edition)
College(Social
Science
法律模糊语言存在的合理性及适用范围
陈红桔
(衡阳师范学院经济与法律系,湖南衡阳421008)
摘要:尽管法律语言最重要的特点是准确性和严密性,但模糊语言客观地存在于法律语体中。法律模糊语言成因复杂,既是立法原则概括性的要求,也受法律语言本身特点及文化差异等因素的制约。模糊语言对法律的完善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一些模糊表达,可以使法律语言达到实质上的准确性和概括性。关键词:法律语言;模糊语言;精确性;概括性
中图分类号:H0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730(2006)02—0114-04
法律是指导人们行为的规则,是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适用法律时所依据的标准,法律之目的即为“定分止争”,作为法律外在形式的法律语言不能模棱两可。法律语言是在立法和司法等活动中形成和使用的法律习惯语言,它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用语以及法律工作者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使用的一整套规范化的法律公务用语。在措辞上,法律语言使用严密准确的表达,以体现法律语言的严谨性;在行文上,采用平铺直叙的方法陈述事理;在修辞上,力求清楚明晰,以体现法律语言的严密性。基于此,人们普遍认为法律语言必须准确、严密而应避免模糊,但事实并非总是如此。在立法司法等各个环节中,运用模糊语言的现象并不少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条中,经初步统计,从《总则》到《分则》运用模糊词语共一百多条,占全部条文的50%以上(王洁,1997)。事实证明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一些模糊词语,可以使法律语言达到实质上的准确性和广泛的适用性。
高精度与高复杂性是不兼容的。人们认识事物时无法运用语言准确地对其定义、描述、分析,因而在交际活动中,语言的精确性和模糊性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要弄清模糊语言的本质,首先要弄明白语义的本质。概念/语义与所指/客观存在着直接的联系,概念是客观事物在头脑中的反映,概念与符号之间也存在着直接联系,抽象的概念只有通过表意符号/词才能表达出来,即词是用来表达概念的。而符号与所指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也就是说,它们之间的联系带有任意性。因此模糊语义所代表的其实并不是模糊的客观事物或现象,而是这些事物或现象在人们意识中的模糊反映。虽然人类的思维能力相当发达,而表示概念的语言成份则是相对有限的,因此,语言的某些词汇成份和语法成份所表示的语义不可避免地要具有模糊性(秦秀白,1984)。一般认为法的准确性是法的本质属性,但作为自然语言变体之一的法律语言同样具有模糊特质,它不是完全高度精确的。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其模糊性是指某些法律条文或法律表述在语义上的不能确定性,是法的类属边界和状态的不确定性,一般用于涉及法律事实的性质、范围、程度、数量无法明确的情况。几乎所有的法律问题,如:法律还是道德,权利还是义务,合法还是非法,罪还是非罪,公权还是私权,抽象还是具体,宏观还是微观等最后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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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糊语言是指内涵无精确涵义,外延无明确概念的语言。模糊性语言产生的根源在于客观事物自身的模糊性和人对客观事物认识的不确定性。客观事物本身存在模糊性,这是自然的普遍现象。根据美国学者L・A・Zadeh(1965)的模糊集合理论,人类思维与决策过程是高度复杂的,而
收稿日期:2006—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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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红桔(1972一),女,湖南衡阳人,衡阳师范学院经济与法律系讲师,硕士,主要从事诉讼法学、民法学的研究。
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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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期
陈红桔:法律模湖语言存在的合理笥及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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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终极到界限的模糊性问题上。法的模糊性问题不仅是法学领域的普遍问题,而且是法学领域的核心问题(陈云良,2002)。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是法律工作者力求消除却难以消除的现象。Pearce 1994:28)指出,在澳大利亚和英格兰约40%的法庭活动需要对特定的立法条款的意义做出裁决。法律语言的模糊性由此可见
(1974:1,引自Maley
盖面。 ,有它自身表达的局限性。语言材料总是抽象的、概括的,而所要表达的现实现象总是无限复杂、具体而个别的。对未知的法律现象,在人们没有认知之前,要让语言做出科学的预见,给予科学的概念和解释,也是不可能的。要让有限的法律语言去承载、传递无限的法律信息,如不使用模糊语言,必定是一个不可能的。法律语言正是有了模糊性,才能以较少的文字概括出复杂的法律现象,法律语言的模糊性表现在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