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50
文档名称:

2012《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doc

格式:doc   大小:245KB   页数:50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2012《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doc

上传人:zxwziyou8 2018/6/24 文件大小:245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2012《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部分法律专业知识
一、法学基础理论
一、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
㈠法的的概念:指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
治阶级意志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㈡法的的本质: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㈢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
规范性:可为模式、勿为模式、应为模式。
法的产生:法的制定,法的认可。
程序是社会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
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受客观规律的支配。
㈣法的作用:规范作用、社会作用。
: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
指引作用的种类: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
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
评价作用: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
⑴维护统治阶级方面的作用:
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统治阶级内部;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⑵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维护基本生活条件;维护生产、交换条件;确认、执行技术规范;促进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
二、法律规范、法律关系与法律行为:
㈠法的规范:
法律规范的概念:指国家制定并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
实施的行为规范。
: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
⑴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授权性规则: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有权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
⑵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内容已明确无需参照或援引。
概括性规则: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有相应机关加以确定。
准用性规则:内容没有规定,可参照、援引。
⑶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任意性规则:在一定范围内,可选择或协商。
法律规则具有微观指导性、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高的特点。
法律原则的种类:
⑴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政策性原则具有针对性、民族性和时代性。
⑵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⑶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法律原则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主体概念、关系概念、客体概念、事实概念。
㈡法律关系:
:指以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关系。
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实现了权利义务的相对一致性。
:主体、内容、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物、人身利益、智力成果、行为。
、变更、消灭的前提:法律规范的存在,法律事实的存在。
法律事实指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与主体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法律行为:受主体意志支配的法律事实。
㈢法律行为:
:外在的行为、行为的方式、具有法律意义的结果。
:行为意思、行为认知。
三、立法、执法、司法:
㈠立法:
立法的概念;
⑴广义上的立法:指一切有权的机关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⑵狭义上的立法:仅指享有立法权的机关的立法活动。
: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行政立法权、授权立法权。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省级、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注意:县级人大不可)
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省级、较大市的政府。
自治条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单行条例:人大(注意:常委会不可)。
:
⑴上下位阶的法:中央(上级)> 地方(下级);权力>行政。
⑵同一位阶的法:没有上下之分。
:
⑴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
先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⑵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国务院裁决。
⑶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与省级政府的地方政府规章间:省级人大常委会裁决。
小结:同等效力法冲突时由共同上级裁决。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一致,由制定机关裁决。
:
⑴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人大对本级人大常委会:
可改变可撤销。(有隶属关系)
⑵人大对政府;上级人大常委会对下一级人大及常委会:撤销。(无隶属关系)
㈡执法:
执法的概念:
⑴广义的执法:指所有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法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