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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司法理念基本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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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法律教育网>法学论文>其他论文> 正文现代司法理念基本问题
2004-10-19 13:24 来源:法律教育网
编者按:司法活动属于高层次的精神活动,而有无现代司法理念被称为法律职业人士的“职业灵魂”。司法理念对于法官素质来说是最基本的要求,甚至正是因为太基本而常使人忽略和淡忘。为了系统阐述现代司法理念的基本内容,帮助法官和法官以外所有应当具备司法理念的人了解其精神实质,我们邀请有关专家开办了
“培养现代司法理念”系列讲座。这套讲座可以作为各级法院培训法官的参考资料,也可以作为人民代表、党政官员、广大民众了解司法工作、维护审判独立、提高法治水平的基本读物。
什么是现代司法理念
现代司法理念是人们在认识司法客观规律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学的基本观念,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的意识形态与精神指导,包括中立、公正、独立、民主、效率、公开等。具体说来,现代司法理念包含四层意思:
第一,现代司法理念是人类在现代社会对司法客观规律的认识与高度概括。与其他国家职能活动相比较,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与其他国家权力相同或相似的规律,如公权力的强制性、确定性;另一部分是司法自身所特有的规律,如裁判权的中立性、专业性。人类在研究、认识、运用、遵循这些客观规律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系统的司法理论。而将司法理论中的精髓与司法实践结合起来,形成了一些概括、简练、根本、基础的司法精神和司法观念,这就是司法界乃至全社会应当树立的
“司法理念”。
第二,现代司法理念是指导司法活动以及与司法相关的所有活动的意识形态。意识形态是与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直接相联系的观念、观点、概念的总和,包括政治法律思想、道德、宗教、哲学等。而司法理念可以说就是司法思想,而且是高度凝练的司法思想。司法理念与普通的司法理论相区别,形成统领全局、发挥基础和根本作用的精神指导。
第三,现代司法理念是一种高尚的司法信仰和精神追求。意识形态本身就是“关于生活行为和社会组织的一系列信仰”(科贝特语),是高层次人类精神活动的成就与结晶。所以,司法理念便成为人类在一个健康、法治社会中的共同信仰。从司法理念的表述形式也可以看出这一点,公正、独立、公开、民主,都是人类的共同追求。世界各国都有一些法官为维护司法独立而作出牺牲,而社会对司法公正的信仰成为司法权威得以树立的基础。
为什么要培养现代司法理念
作为一名法官,最好还是经常问问自己这个问题,并想一想自己是否真正能够给出圆满的答案。这样做实际上是在不断提醒自己是否过着一种有“品味”的司法生涯。作为一名非法律职业人员(包括官员、人民代表或普通民众),为了做好本职工作,为了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也应当知道这个问题的答案。
或许会有人认为这个问题过于简单而无需回答,或许这一问题的答案的确很平常,无法引起人的重视。但如果对有现代司法理念的人和无现代司法理念的人进行比较,我们便可比较容易地理解司法理念的重要性。
第一,有现代司法理念者,奉法治原则为基本的行为准则,将法律置于崇高的地位;而无现代司法理念者,在遇到法治与个人意志不一致时,多会放弃法治、破坏法治或者曲解法治,而无法将法律作为始终如一的行为指导者。
第二,有现代司法理念者,属于有信仰的人,而人因为有信仰而坚强,因为有追求而充实,因为有理念而永远有动力和方向感;而无现代司法理念者,犹如无舵之船,即使辛勤劳作也可能无所收获,因为他们并不明确哪里是航行的方向。
第三,有现代司法理念者,更能自觉遵循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尊重科学,对问题的态度也因此而变得更客观,事业更能取得成功;而无现代司法理念者,容易导致违反规律、违反科学、盲目行事,最终难以成功,还会受到客观规律的惩罚。
第四,有现代司法理念者,了解并接受司法活动最基本的规律和最本质的特性,从而表现出更有思想深度,而且对所从事的法律活动、司法活动以其任何与司法有关的活动有“一通百通”的感觉;而无现代司法理念者,更可能拘泥于细枝末节,缺乏宏观考量,层次终难提高。
第五,有现代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