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新东方在线2010年司法课程
主讲: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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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讲模考班法理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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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法理学 2
第一章法的本体 2
第二章法的运行 24
第三章法的演进 40
第四章法与社会 50
法制史 57
第一章中国古代法制史 57
第二章中国近代法制史 79
第三章罗马法 83
第四章英美法系 88
第五章大陆法系 91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95
第一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95
第二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 98
第三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99
中国宪法 100
第一讲宪法基本理论 100
第二讲宪法的运行 109
第三讲国家基本制度 112
第四讲选举制度 118
第五讲特别行政区制度 126
第六讲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 132
第七讲国家机构 139
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本体
【本章知识结构图】
本体论
概念与特征
价值与作用
法的要素
渊源与效力
法律关系
法律责任
【本章重难点知识点提示】
本章为司法考试最重要一章,几乎占法理学的六成分值。考生朋友应该熟练掌握以下知识点:
;
、正义与法的关系,及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理;
;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及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
,特别是法的溯及力问题;
,及法律事实。
,法律责任的竞合。
在以上知识点中,法的价值理论、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法律渊源理论为论述题的原理,考生朋友应该借助其他资料对其深入了解。
一法的概念、本质
(一)法的概念的争议
:法与道德之间有无本质上的必然的联系。
(1)基本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的时候,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具体说来,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即实然法和应然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
法律实证主义是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
①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如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
②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因素的法的概念,如分析主义法学,如奥斯丁、哈特或纯粹法学的代表人物凯尔森等人。恶法亦法
(1)基本主张
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接的。
(2)非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
非实证主义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因素,同时也包括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
以这个三个要素的不同联接为标准,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可以分为两类:
①以内容的正确性(正义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以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为代表,(恶法非法)
②以三要素同时作为法的定义的要素,代表的是超越自然法与法实证主义之争的第三条道路,如阿列克西。(综合法学)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他法学流派不同的地方在于马克思主义法学不仅仅把法的本质归结为某一个方面,而是认为法的本质有三个层次:法的正式性、法的阶级性、法的物质制约性。
。也叫做法的官方性、国家性,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法的正式性体现在:
①法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非经法定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的文件,不具有法的效力。这也被称为法律的形式主义。
②法总是依靠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实现的。一般而言法的实现主要依靠社会成员的自觉遵守,但是国家强制是不可缺少的。
③法总是借助于正式的表现形式予以公布的。人类社会早期曾经是秘密法,法律不公布,因为“法不可知,则威不可测”,但是到了一定历史阶段则进行了成文法的公布。
法的正式性表明法律与国家权力存在密切联系,法律直接形成于国家权力,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的阶级性,是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理解这一命题应该注意:
①法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不是统治阶级内部的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的个别意志,也不是这些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者根本意志。
②在一定情况下,法还同时反应被统治阶级或同盟阶级的某些要求和愿望。
③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具有高度统一性和极大权威性,故法律也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