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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164922429 2015/6/2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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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内容摘要关键词:解释学法律解释司法解释法律解释是一门关于实践和应用的学问,是在应用法律的过程中使不确定、不明白的法律概念和规定得以明确化、具体化必要途径和重要手段。因此,法律解释在法律的适用中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正是着眼于法律解释在我国的实践状况来展开论述的,文章在通过对西方法律解释的历史沿革进行考察及对法律解释的含义、目标、对象、主体等一些基本概念进行细致论述的基础上,对比法律解释理论的应然状态,分析了我国法律解释体制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并在力图使符合法律解释最本质含义的前提下,针对现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法律解释体制的相关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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刖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就是让我们生活在法律的调控之中,我们的行为活动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和规范,处处以法律作为行为的准绳。但是当我们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法律沉默不语、含混不清或者是模棱两可的时候,从而导致准确适用的困难。对此我们都诉诸于了法律解释,因为法律解释向来是法律活动的基干和适用的核心环节,甚至从某种程度上说成文法的发展史就是法律解释的发展历史。法律解释在法律活动中的重要性勿庸置疑,到�世纪中期,随着方法论同益所受重视,法律解释作为法学方法论也日益发展成为一门显学。在西方,法律解释从古希腊至今已有悠久的发展历史,各个流派的学说对法律解释的论证及见解都极大丰富了西方法律解释学。然而在当代中国的司法实践和法理学中,对法律解释的研究只是处于刚刚起步阶段,虽然近十年来关于法律解释问题研究的学说和著作层出不穷,并且从法律解释的方法论、本体论、价值论等各个不同方面丰富了研究内容,增加了学理深度,从而整个法学界对法律解释的研究无论在广度上还是在深度上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我们认为,在我国法律解释学还远没有形成为一门成熟的学科,没有形成严密完整的理论体系,我们现有的理论框架国具体情况的完全融合,其必然要有一个变革演进的过程。此外在法律实践中也有诸多的问题存在,其具体表现在法律解释体制设计的不合理性上,例如,在我国法律解释被单列为一种权力而不是作为一种方法和技术,被单列为一种独立的权力的结果就使得法律解释权在不同的国家机关或部门问被分割和争夺,从而导致法律解释主体的多元化;此外司法解释的立法定位与实际作用的严重不符及解释立场偏重立法中心又使得法律的最直接使用者一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没有被赋予其本应有的法律解释权。总之,这样一种解释体制越来越显现出其在破坏法制统一、危害司法独立、提高法律成本、浪费社会资源等方面的弊端,法学界也有不少学者对此进行了批判性的思考。总体上说,我们认为,法律解释体制的重新建构应该符合其最本质意义的涵义,即法律解释是发生在法官针对具体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作为连接案件事实和法律的中介桥梁——法官应该享有对法律进行解释的权力。具体到我国就是改变以立法者为中心的解释立场,把立法解释重新定位在监督司法的功能上,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以审判解释为主导的一元多吾只是对西方已有的法律解释学说的借鉴和搬迁,而这样一种外来的法律文化要达到与中级的法律解释体制。
法律解释的历史考察��从解释学发展的角度考察法律解释的演进变化�⒃缙诘慕馐图家铡!L厥饨馐脱�在西方,解释学�������畛跏亲魑R恢众故图家粘鱿值模�侵敢恢中�妗�口译、阐明和解释的技术。最早的解释学是指向某些特定的领域�缱诮獭⒎��。从斯的赏识,被委以众神信使的要职,负责向人们传递众神的旨意和消息,因此早期的解释学可谓是神学解释学。到了中世纪西方形成了以《圣经》为解释对象的圣经学或圣经注释学,此时解释的主题具有强烈的宗教意义,解释学的真正兴起以至最终形成也正是得益于圣经解释学的发展及盛行。如果说圣经解释学是一般解释学的一个重要来源的话,那么语文学的解释学则是其另一个不可缺少的来源,实际上解释学从一开始就和语言文字密不可分,古希腊的信使赫尔默斯对众神旨意的解释乃是通过语言来进行的,亚里士多德的《解释篇》��������探讨的主题恰恰也是关于语言和文字的,所有这些表明解释学和语言文字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语言学解释学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圣经解释学逐渐走出独断的迷雾,神圣著作和世俗著作一样也被看作了具有历史源泉的著作,这样就为局部解释学向一般解释学的转化铺平了道路。的诞生作了必要的准备,在早期,法律与神意之问没有明确的区分,法律的最初形式乃是宗教的戒律,它往往是通过牧师、祭司、僧侣、占卜官等传达给世俗社会,因此这些人群成了最初法律话语的垄断者,在一定意义上也是最初的立法者与阐释者。公元前五世俗法解释学由此兴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