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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条令课件..ppt

上传人:q1188830 2018/6/26 文件大小:81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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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条令课件..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解读
1.(1),新《纪律条令》变化一:贯彻了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主席关于新形势下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论述。
条令在总则中增加了“维护和巩固纪律,必须贯彻毛泽东军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胡***关于新形势下国防和军队建设重要论述”,“大力弘扬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优良传统”等内容。条令还把学****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部队安全发展等内容,列入奖励的条件,规定在这些方面表现突出的个人,可以给予相应奖励。
为了满足官兵对荣誉激励多样化的需求,鼓励广大官兵在军营建功立业,条令对奖章体系作了修改完善。一是将个人的荣誉称号奖章调整为荣誉称号勋章,规定“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由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批准的,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勋章;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授予一级英雄模范勋章”。二是增设了国防服役、卫国戍边、献身国防、和平使命以及执行作战和重大任务等五类纪念章,并对颁发条件作了详细规定。这样修改,初步形成了我军以勋章、奖章、纪念章为主的奖项体系。
1.(2),新《纪律条令》变化二:修改增设了英雄模范勋章和纪念章。
为了充分调动官兵争先创优的积极性,激励广大官兵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多做贡献、多立军功,新条令增加了鼓励多次立功的内容。条令明确:获得3次三等功奖励的士官,可以增加军衔级别工资档次,获得3次三等功奖励的军官、文职干部,可以增加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同时,考虑到和平时期立二等功很难,且士官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可以增加军衔级别工资档次,新条令明确:获得二等功奖励的军官、文职干部,也可以增加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
1.(3),新《纪律条令》变化三:完善了附加奖励的规定
为了更好地发挥奖励的导向作用,使奖励向作战训练和基层部队倾斜,新条令扩大了对军事训练人员的奖励范围。原条令规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与考核大纲》规定课目的比赛中,获得军以上单位军事训练比赛综合成绩前三名可以记三等功、二等功。新条令将“综合成绩前三名”修改为“单项课目比赛的前三名”,这样就扩大了对军事训练人员的奖励范围。同时,对高中级领导干部的奖励作了从严控制的要求,规定“对担任团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军官、文职干部的奖励应当从严控制”。
1.(4),新《纪律条令》变化四:突出了奖励向作战训练倾斜、向基层官兵倾斜、向一线部队倾斜的导向。
为了增强奖励的公平、公正性,条令对在教学、科研和文体比赛中获奖与立功直接挂钩的课题组组长徐新(左一)在空军某部调研规定作了修改:除获得国家教学成果奖,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奖项和奥运会奖牌,可以直接与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挂钩外,其他奖项等级和比赛成绩不再与立功直接挂钩。
1.(5),新《纪律条令》变化五:修改了在教学、科研和文体比赛中获奖人员的立功条件。
一些部队反映,对参加军区级单位组织的重大活动并受到军区级以上单位表彰,获得国家部委表彰或者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表彰,但未享受相应待遇的官兵,原条令没有相应的立功规定。为了更好地发挥奖励的激励作用,新条令采纳了部队意见,专门将军地重要表彰作为个人奖励条件,根据其功绩大小,给予相应的记功奖励。
1.(6),新《纪律条令》变化六:增加了获得军地重要表彰的奖励条件。
针对一些部队在实施“取消士官资格”处分中存在的问题,考虑到士兵与军官、文职干部的处分项目应基本一致,新条令对士兵取消了“取消士官资格”和“降衔级工资档次”处分项目。为了保持对违纪士官的惩戒力度,在取消这两种处分项目的同时,将原条令规定的“降衔不适用于各级士官”,修改为“降衔不适用于下士,对上士、三级军士长实施降衔的同时降低士官等级”。
1.(7),新《纪律条令》变化七:取消了对士兵的“取消士官资格”和“降衔级工资档次”处分项目。
针对部队反映的除名处分规定不够具体、程序不够规范等问题,新条令对其作了更为明确的规范。一是缩小了“除名”的适用范围。鉴于士官和义务兵在兵役性质、服役年限等方面有很大不同,将“除名”适用于士官和义务兵,修改为仅适用于义务兵。二是限定了“除名”的条件。将原条令规定的给予“除名”的八种情形减少为三种。三是细化了“除名”的程序和移交事项。
1.(8),新《纪律条令》变化八:修改了“除名”处分的有关内容。
依据军委、总部制定的关于严格纪律的有关规定,新条令增加了对违反军事训练规定,违规使用移动电话和国际互联网,擅自出国、出境,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操作武器装备,出租、出售或者违规出借军车号牌,变卖、仿制、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及其标志服饰,违反军队证件、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
士官选取、征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