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西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行政执法
案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执法卷宗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依法行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卷宗管理,适用本办法。
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实行一案一卷制度,但涉及国家、商业、个人秘密依照有关规定应分正副卷的除外。
第三条案件承办机构应当于执法终结后一个月内,将全部执法文书立卷归档。
案卷卷宗归档应当编号,编号应当按照公文归档编号规则。
第四条案卷卷宗应当包括封面、卷内文书目录、归档备考表和封底。卷宗首页为卷内文书目录,底页为归档备案表。
卷宗封面应当说明案由、当事人、承办人、执法起始日期、终结日期和保管期限等事项(格式见附件一)。
卷内文书目录应当列出归档的全部执法文书名称、页次等事项,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排序(格式见附件二)。
归档备案表应当说明立卷部门、案卷编号、立卷部门领导意见、档案部门意见等事项(格式见附件三)。
第五条行政处罚执法过程中的下列文书,应当归档:
(一)行政处罚立案呈批表;
(二)询问(调查)笔录;
(三)案件处理意见报告;
(四)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副本);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
(六)送达回证;
(七)行政处罚结案表;
(八)书证、证人证言等有关证据;
(九)其它法律文书。
对当事人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将行政处罚缴纳罚(没)款通知书、代收罚款收据、缴款书(收据)等罚没票据等同时归档。
案件来源为移送、举报的,移送文书、举报材料也应当同时归档。
第六条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履行合议、听证等程序的,应当同时将相应的法律文书归档,包括:
(一)合议组的合议记录;
(二)听证告知书(副本);
(三)当事人按规定提出的听证申请书、听证回避申请书;
(四)听证笔录;
(五)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材料;
(六)其它材料。
第七条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的下列文书,应当归档: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
(二)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存根);
(三)行政许可决定书(存根);
(四)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证书的记录。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行政许可过程中履行了补正材料、延期审查和专家评审程序的,应当将补正材料告知书(存根)、延期审查通知书(存根)、专家评审意见书归档。
第八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履行听证程序的,应当将下列听证文书归档:
(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的申请书或者本机关决定举行听证的文书(存根);
(二)听证告知书(副本);
(三)听证笔录。
第九条被许可人获得行政许可后,发生行政许可变更、延续、被撤销、被撤回、被吊销等情形的,应当同时将变更决定书、延续决定书、撤销决定书、撤回决定书、行政处罚(吊销)决定书等文书(存根),立案归档。
本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的,应当将监督检查记录(包括年度检查材料)归档,并单独装订成册。
第十条案卷卷内文书记载的事项应当完整、准确,不同法律文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保持一致、连续。
卷内法律文书属于复印件的,应当标明出处或由出具单位盖章且标明出具日期;立卷人应当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并签字、注明核对日期。
第十一条法律文件对卷内文书格式有要求的,应当符合法定的格式。案卷卷内文书,应当使用规范的法律语言,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书写规范(见附件四)。
第十二条案卷卷内法律文书排序,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行政处罚案卷卷内文书,按照《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排列。
(二)行政许可案卷卷内文书,按照申请书、补正材料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专家评审意见书、延期审查通知书、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证书记录、变更或者延续文书、撤销、撤回或者注销文书、吊销文书、监督检查文书的顺序排列。
(三)依法举行听证或者案件合议的,听证文书和合议文书应当列在处罚(许可)决定文书之前。
(四)其他法律文书附在上述文书之后。
第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卷宗保管期限一般为五年。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卷宗保管期限一般为十年,关系重大的案件永久保存。
行政许可案卷卷宗应当永久保存。
第十四条案卷卷宗文字文书可以采取打印的方式,但签名及其他应当手写的文字除外。卷内文字应使用钢笔、签字笔书写。
涂改之处,应当由相应的人员在涂改处按手印、签名予以佐证。
第十五条卷内文书材料统一为A4纸,无破损。如果入卷文书材料不足A4纸的1/2,则应将有关材料粘贴在A4纸上再入卷;如果入卷材料大于A4纸的,则应折叠为A4纸大小。
第十六条案卷卷宗应当装订整齐,无金属物;物证、视听材料等不宜入卷的,可以不入卷,但应当将由立卷人签字的情况说明装订入卷,并排在相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