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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法律与生活).doc

上传人:bjy0415 2018/6/28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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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有关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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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因为被继承人死亡,使其生前所欠债务难以得到清偿,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的案件屡有发生,由于我国《继承法》中没有规定债权人能够保护自己债权的救济手段,当继承人利用其有利身份地位转移、隐藏甚至恶意处分被继承人的财产以逃避债务时。债权人往往无计可施,这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败坏了社会风尚,也不符合法律维护公平、匡扶正义的精神。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根源于《继承法》中关于债权人权益保护上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首先,无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制度,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根据此规定,不难看出,其核心思想是限定了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责任,也即是说继承人只需以自己所继承的遗产的限额来清偿税款及债务,无需动用自己的财产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责。从理论上说,这符合社会人格独立的原则,个人债务由个人清偿,“父债子不偿”,具有积极意义。但是《继承法》没有规定应确保遗产的完整性的条文,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继承人往往利用其有利的地位,隐藏、转移遗产,甚至在遗产分割之前就侵占其财产,使得债权人的债权常常因遗产锐减而得不到惰偿。当继承人采取各种方式侵害债权人的利益时,《继承法》没有规定任何措施加以救济。以此可见,《继承法》的无条件有限责任继承制度在保护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利益上发生了失衡,使得继承人在享受有限责任继承利益的同时却不承担以遗产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不符合法的精神。
其次,《继承法》关于债权人的权益保护问题的规定过于简单、粗疏,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除了规定债权人因遗产已被分割而债务未获清偿享有追偿权外,几乎没有任何其他的权利救济措施。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催告制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若不通知债权人,那么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很难在第一时间得知债务人(即被继承人)已死亡的消息,从而向继承人要求债权。尽管法律规定了债权人可以追偿的救济手段,但由于财产已经分割给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执行起来有一定难度,而且在这个过程中或因当事人转移、挥霍或因经营不善,都可能导致财产的减少,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构成巨大的威胁。
再次,没有明确规定接受和放弃继承的明确期限。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也就是说“在遗产处理前”,继承人都是不确定的,因此继承关系也就没法确定。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处理遗产的期限,可能lO年,可能2O年,使得继承财产有可能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遗产难以确定,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妨碍物质资料的流通,并使继承人的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也成了一个未知数。
造成上述缺陷的原因很多,主要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传统因素使我们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观念淡薄。由于继承法属于私法的范畴,几千年来,受“清官难断家务事”、“人死为大”等传统观念的影响,社会公共机关都不愿介入到继承活动中,使债权人没有一个可靠的权威组织,以对抗强大的继承人群体,社会对此的干预几乎为零。
其次,经济生产方式跟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