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定
发布时间:2007-07-31 11:23:55
【案情】2007年2月8日晚21时许,被告人周某、覃某伙同龙某、覃某某(此二人另案处理)窜到柳城县大埔镇柳糖路大埔村路口,持牛角刀威胁,向来柳城县演出的安徽省某马戏团索要保护费5000元,而该马戏团负责人孙某某同意给200元,继而加到300元,但龙某等人仍坚持索要5000元,遭马戏团负责人孙某某拒绝并宣称要打报警后,龙某叫周某拿来砍刀实施暴力行为,马戏团工作人员进行反抗。在打斗中,马戏团工作人员夏某某被砍伤。后因公安人员赶到,龙某等人逃离现场,而被告人覃某则被马戏团工作人员当场抓获并移交给公安人员处理。被告人周某在去大埔镇派出所打探消息时被群众举报在派出所门口被抓。经法医鉴定,夏某某的伤为轻伤。【分歧】本案对被告人的行为是构成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周某、覃某伙同他人向马戏团索要保护费,双方还进行了讨价还价,遭拒后进行打斗,但没有当场取得财物,属于敲诈勒索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周某、覃某伙同他人持牛角刀威胁,向来柳城县演出的安徽省某马戏团索要保护费5000元,在遭到拒绝后,即以砍刀实施暴力行为,存在暴力性和当场性的统一。之所以没有当场取得财物,是因为公安人员赶到的原因,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犯罪未得逞,两被告人构成抢劫罪,属于抢劫未遂。【评析】笔者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但应属于抢劫既遂而非未遂。本案主要涉及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界定问题,也有抢劫罪既遂、未遂的认定问题。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刑事案件之一。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又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当然财产所有权是其主要客体。抢劫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是复合行为,既包括实施了暴力、威胁或其他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的方法,也包括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一般抢劫罪(八种加重的抢劫罪不在此述)在客观方面存在着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统一:目的行为是指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并且具有当场性;方法行为即指为了能当场劫取财物,而实施的暴力、胁迫或其他人身强制行为,具有暴力性。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认定敲诈勒索罪的关键是客观方面行为人采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逼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就范,将公私财物交由行为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控制或提供财产性利益。在客观上表现为强制行为与取材行为的分离性。以上两种罪名有一定的相似性,即都有威胁的手段,被害人常常都是被迫地处分财产,但二者也有严格的区别,它们在
“胁迫”的内容与形式上的不同点在于:1、威胁的内容是否仅限于暴力性的人身侵害;2、人身暴力性侵害及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是否只能在当场、当时取得,即如果同时具备暴力性(针对胁迫的内容而言)和当场性(针对胁迫内容及其取得财物的实现而言)两个特征,就属于抢劫罪中的“胁迫”,否则就是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一句话,两罪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威胁的内容是否同时具有人身的暴力性和取材的当场性。具体可以按如下步骤推断:第一步,看胁迫内容是否具有人身暴力性。如果威胁的内容不具有暴力侵害性,则排除抢劫罪,而有可能是敲诈勒索罪。因为抢劫罪只能是以暴力侵害相威胁,而敲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