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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权属登记、关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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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房地产法学
文峰
房地产法
第三章:房地产权属登记
《物权法》(07)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97)
二、效力
三、种类
一、概述
一、概述
(一)权属登记概念
产权登记机关对房地产权利人、权利性质、来源、取得时间、变更情况和房地产的面积、结构、用途、坐落等,在专门薄册中所作的记载。
(二)性质
行政行为
谈女士
谈女士及其子女
法院
顾阿姨
谈丈夫
谈女士之子
买卖
未登记但交付
判决
二、效力【视频1】
继承
未登记
房地产买卖、赠与、抵押等法律行为
登记生效
不登记不取得物权
承包经营权换转、地役权设立
登记对抗
不登记可以取得
但无对抗力
判决、征收、继承、建筑等事实行为
登记宣示
不登记可以取得
但不得再处分
(一) 登记生效主义
1、公示对抗效力
(1)含义
经过登记才具有对抗相对人的效力(一般情况下登记在谁名下就视为谁的房地产)
(2)案例
“以他人之名,行自己买房之实”
基于公示对抗效力,房屋产权应归名义产权人所有,但由于委托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有权要求名义产权人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
2、权利推定效力
(1)含义
登记只能是推定的真实,当有足够证据能推翻登记内容时,应认定真实的权利人和权利内容。
(2)案例
“夫妻离婚更正房产遗漏登记使之成为共同财产”
3、公信力(保护善意第三人)
(1)含义
公示的物权即使不存在或内容有异议,基于对公示的信赖而在法律上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后果,以保护善意第三人。
错误登记——对善意第三人推定为正确
(2)案例
“丈夫卖房,第三人善意取得,妻子付‘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