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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沧州市通用机械有限公司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电焊工作业时产生的焊尘电焊弧光等可能会导致职业病—电焊工尘肺,电光性眼炎,皮肤灼伤等。为了保护我公司该工种人员免受该粉尘紫外线引起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所有从事电焊工种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技术质检生产部负责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办公室协助技术质检生产部开展工作。
第四条技术质检生产部、综合办公室应改善和创造条件,使电焊工工作场所的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技术质检生产部接受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总公司职业病防治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一) 本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电焊工工作场所的基本规定、职业健康防护措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场所检测评价、健康保护、职业健康知识培训、档案管理和附则等。(二)其他子公司根据本规定制定各自的管理制度。(三)总公司及子公司更换或调换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时,必须将职业卫生资料,档案等交接完毕后,才能调离。
第二章工作场所基本规定
第七条根据电焊工艺流程要求及某些工序产生有害因素的特点,各工序应合理布局。
第八条电焊工操作场地要有通风和排风设施,尽大努力尽快排除有害粉尘。
第九条电焊工工作场所的空气质量、物理因素的浓(强)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空气质量、物理因素的浓(强)度表
序号
职业危害名称
计量单位
指标
备注
1
电焊烟尘(总尘土PC-STEL)
mg/m3
6
国家标准
2
电焊弧光(每日)
μw/cm3

国家标准
3
噪声(8小时/日)
dB(A)
25
国家标准
4
噪声(4小时/日)
dB(A)
88
国家标准
第十条电焊工操作场所要配备灭火器,并放置在易达到的醒目的地点。
第十一条电焊工操作场所应有疏散用的无障碍防火通道。
第十二条电焊工操作场所要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三章职业健康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工程控制等综合措施,使工作场所的空气质量、物理因素等指标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电焊工工作场所应设置通风设施。
第十五条电焊工操作的工作车间应在焊尘密集的地方设置局部排放装置,以排出电焊工操作时产生的有害烟尘。
第十六条设置排风装置时,应避免所排出的份尘对周围建筑物有不利影响。
第十七条总公司开辟职业病预防措施公开栏,宣传有关职业卫生常识,职业病危害告知等。
第十八条对于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处理方案按照总公司安全生产突发事件执行。
第四章职业卫生工作检查
第十九条各子(分)公司要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立操作规章制度。总公司将对子(分)公司、各车间的职业卫生各项制度、管理措施,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总公司主管经理,然后采取相应措施,严防职业病发生。
第二十条在车间的醒目位置处,悬挂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应指定专人负责检查制度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通风设施应有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不得任意停止运行或拆除。
第二十二条各子(分)公司应按规定发给职工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并教育和督促职工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三条各子(分)公司应定期检查个人防护用品是否损坏或失效,发现问题,及时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