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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sp4772 2015/6/2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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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先用权若干问题探讨文/叶勇之间的利益进行更好地平衡,中国专利法关于先用权制度的规定比较简单,而且没有其他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适用进行进一步地解释说明。因此,对于其中的重要问题,如“相同产品、相同方法”、“先用技术改进的限制”、“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和“原有范围”等关键问题的理解都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也为先用权制度在中国的适用造成了很大的困难,有必要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必要准备原有范围专利司法保护与海外维权摘要:先用权制度是专利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制度,目的在于对专利权人与社会大众关键词:相同产品相同方法改进限制专利制度自其诞生至今,已逾五百多年的历史,其在鼓励创造发明,促进技术进步方面的作用有目共睹。但随着专利制度与社会生活,尤其是与市场活动互动地不断深入,也逐渐暴露出该制度本身的一些问题,甚至导致专利权人与社会大众之间激烈的矛盾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对专利制度进行进一步地完善,使其不但具有鼓励科技创新,保护专利权人利益的功能,同时也具有平衡专利权人与普通社会大众之间利益的功能。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的专利制度采用先申请制,这意味着专利权只能授予最先向国家专利当局提出申请的单位或个人,例如,我国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换句话说,先作出发明创造但未首先向国家专利当局提出申请的单位和个人不能对其发明创造享有专利权。同时各国法律均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构成专利侵权。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先作出发明创造而没有最先向国家专利当局提交申请的单位或个人,不但不能获得专利权,而且也不能对其首先作出创造发明的技术进行实施。我们知道,法律的目的并不在于单对某项权利,或某些个体的权利进行保护,而在于平衡可能具有利益冲突的各方的权益,也就是说,法是利益的平衡器。专利法律制度应当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但是不能只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它还应当对作为非专利权人的社会大众的利益进行保护。专利法律制度应当对在专利申请前已经对该专利技术作出发明创造或已经进行其他必要准备的在先使用人的利益进行保护。专利先用权制度就是在这种背景之下产生的。关于先用权的性质,国内大部分学者认为先用权是一种抗辩权���灿醒д呷衔���绿欤骸�ɡ�ǖ谋;ぁ返�版,知识产权出版社��年版第�页。·���
中国关于先用权制度的法律规定体现在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在专利专利司法保护与海外维权先用权是一项单独存在的权利�6源耍�收呷衔#�扔萌ㄓΦ笔且恢挚贡缛ǎ�贡缛�是一种对抗他人请求权或权利主张的权利。抗辩权是一种类型的民事权利,但不是独立存在的权利,其存在以相对的请求权或权利主张存在为前提,如果请求权或权利主张不存在,则抗辩权消灭。先用权完全符合抗辩权的特征,先用权的存在以专利权,或者更确切地,以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受到“侵犯”时所享用的请求权的存在为前提,如果专利权人的专利权或相应的请求权消灭,则先用权消灭。因此,先用权是一种抗辩权。申请目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条文本身非常简单,但条文本身简单不等于其能在法律实践的过程中被“简单”适用,正是由于条文本身过于简单,又缺乏有权机关的其他规定或解释,使得中国先用权制度不但在理论上存在诸多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