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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细则--南京市汽车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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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细则--南京市汽车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brnpnu31 2018/7/1 文件大小:3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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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细则--南京市汽车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汽车维修企业汽车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的管理,规范质量检验人员的工作行为,提高汽车维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南京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汽车维修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负责办理全市质量检验人员考核、发证、管理工作。区、县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所负责本辖区内质量检验人员的日常管理,并建立档案资料。
 
第三条   汽车维修管理机构办理质量检验人员证件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汽车维修管理机构办理质量检验人员证件业务,应当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质量检验人员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理由。
申领质量检验人员证的人,应当如实向汽车维修管理机构提交规定的资料。
 
第五条  汽车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分质量总检验员和质量检验员。
 
第六条 汽车维修企业质量检验人员数量应当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经行业培训、考核合格。一类汽车维修企业至少配备一名质量总检验员和二名质量检验员。二类汽车维修企业至少配备一名质量总检验员和一名质量检验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三类汽车维修业户至少配备一名质量检验员。
 
第二章   质量检验人员的岗位职责
 
第七条  质量检验员岗位职责。
(一)  应当熟悉本企业主修车型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维修相关政策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收费标准;
(二)  严格执行汽车维修行业质量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规章及质量检验的有关标准、规范;
(三) 贯彻落实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维修工艺和操作规程等;
(四) 负责车辆维修的过程检验,如实填写检验记录,建立车辆维修技术档案。
 
第八条  质量总检验员岗位职责。
质量总检验员岗位职责应履行质量检验员岗位职责,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负责车辆维修的进厂检验和出厂竣工检验,如实填写检验记录,按规定签发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二) 按规定送检维修车辆,定期组织汽车维修质量的分析。
 
第三章  质量检验人员证的申领
 
第九条 质量检验人员证有效期为六年。
 
第十条  申请质量检验员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能力;
(二)  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水平;
(三)  汽车维修工中级(或汽车、机械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技术等级证书);
(四)   持有与维修车辆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一条  申请质量总检验员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能力;
(二)  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水平;
(三)  汽车维修工高级技术等级证书(或汽车、机械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四) 持有与维修车辆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二条申领质量检验人员证的人,应当向所在辖区汽车维修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初次申请质量检验人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