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研究
摘要本文着重从法律制度、政府监管、企业召回成本和人们的思想观念等方面分析了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和现阶段我国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缺漏,进而针对存在的问题,立足国情,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理念和实践经验,从召回主体、召回范围、召回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完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构想。
关键词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政府监管
作者简介:郭三龙,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034-02
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的体型健美、肌肉结实,瘦肉精检测结果显示为阳性的猪,轻松流入了双汇济源公司。双汇集团于2011年3月16日发表声明,表示济源双汇将收回在市场上流通的产品,并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下处理。自2011年3月17日宣布召回市场流通产品起,公司已召回肉制品2000多吨、冷鲜肉70多吨。随后河南省已查封新闻报道中涉及的16家生猪养殖场(户),对涉嫌使用“瘦肉精”的生猪及134吨猪肉制品全部封存。对已发现的违禁添加剂及添加“瘦肉精”的饲料进行销毁。对已查明流入市场的产品下架封存。双汇“瘦肉精事件”再次凸现了中国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也再次凸现了建立中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重要性。所以,应进一步完善我国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一、产品召回制度概念
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销售商在得知其生产、进口、销售的产品存在可能引发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问题的缺陷时,依法向职能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自愿或者被强制回收、免费维修、更换这类产品的制度。
二、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一)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我国目前缺乏完善的产品召回的法律制度,对缺陷产品召回的规定主要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民法通则》、《刑法》等的有关规定,但这些法律规定都存在操作上的局限性。2004年3月15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式发布,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规定的出台对于消除缺陷汽车对使用者人身、财产及公共安全造成的威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维持经济秩序平稳健康发展都有着及其深远的影响。但它只是部门规章缺乏广泛的法律效力,而且该规定适用的范围仅限于缺陷汽车,其他缺陷产品被排除在外,因此,该规定并不能普遍的解决所有的缺陷产品召回问题。受《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影响,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检总局通过并实施《缺陷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将缺陷儿童玩具纳入缺陷产品召回的范围。随后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基本生活安全,2007年8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又公布并实施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对缺陷食品召回的一系列相关问题做出了明文的规定。2007年12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实施了《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对缺陷药品的召回主体、范围、时限及责任、处罚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2008年国家质检总局就已完成《缺陷产品召回条例》征求意见稿, 以期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覆盖更多的产品。但是,我国对产品质量进行约束监管的相关专业、行业的法律基本上是一片空白,不能为产品召回提供相应的参照标准和有力的法律依据。
(二)政府监管力度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