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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核心劳工标准的法律性质—从法律角度兼批“社会条款”
作者:孙冬鹤| 发布时间:2009-9-15 7:59:13 | 阅读数: 758
摘要:多年以来,一些发达国家迫于多方压力极力主张在关贸总协定及现在的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中写入“社会条款”。该主张从被提出时起就受到来自发展中国家和一些发达国家的经济学家的批评。本文是从法律角度通过分析和强调《1998年宣言》的软法属性和核心劳工标准的法律原则属性对以经济制裁方式强制执行核心劳工标准的“社会条款”主张进行了较深层次的批判。笔者在本文结论部分提出应以核心劳工标准的人权属性和善治理论为基础,将劳工问题纳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具体建议是将来的世贸组织应在其制定国际贸易政策和规则时及在争端解决中关注各成员国劳工问题,尊重国际核心劳工标准。
关键词:社会条款;核心劳工标准;世界贸易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全球化
近十多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国际社会越来越关注各国因发展经济而间接引起的日益严重的劳工问题。因为国际劳工组织对国际劳工条约缺乏强制执行力,多年以来,一些发达国家迫于本国企业和工会的压力极力主张在关贸总协定及现在的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称WTO)协议中写入“社会条款”(Social Clauses),从而通过经济制裁方式强制执行劳工标准。[1]在这种国际大背景下,近年来,我国学界对于我国劳工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和执行情况非常关注,并对贸易与劳动问题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但是,从学者们的讨论中,笔者发现问题良多,其中最主要也是目前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学者们对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问题缺乏系统而深入的分析,结果导致研究缺乏根基以至于结论缺乏说服力。因此,笔者在本文试从一个新的法律角度通过分析一些直接关系到贸易与劳动问题的基本概念和基本问题,来阐述将“社会条款”纳入WTO的主张缺乏法律意义上的合理性。这些基本概念和基本问题有两个:其一,众所周知,是1998年国际劳工组织《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以下简称《1998年宣言》)提出不管成员国是否批准基本国际劳工公约都必须遵守这些公约中的基本劳动权利和原则,即国际核心劳工标准,那么什么是该宣言的法律性质?该宣言是否具有足够的法律效力要求成员国必须强制执行这些核心劳工标准?其二,根据法学基本理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效力不同,后者可被强制执行,而前者不可。通过在WTO协议中写入“社会条款”进而通过经济制裁的方式强制执行核心劳工标准的前提应是核心劳工标准是法律规则,但核心劳工标准是法律规则吗?虽然国内外多数学者对《1998年宣言》和核心劳工标准的法律性质有基本统一的判断和认识,但是笔者发现在激烈的关于贸易与劳动问题的争论中多数学者并未真正意识到以上两个基本法律问题的重要性。更为严重的问题是学者们在讨论是否应将“社会条款”写入WTO协议时,忽视了对《1998年宣言》和核心劳工标准的法律性质这些根本法律问题与“社会条款”主张之间的关系的研究。为解决这些问题,现阶段非常有必要对以上两个关系到“社会条款”主张存在的合理性的基本法律问题做深入探讨。笔者将在本文的第一和第二部分对这两个问题展开详细的论证。在反对通过在WTO协议中输入“社会条款”主张的同时,笔者在本文结论部分提出应寻找新的路径,如通过核心劳工标准是基本人权的主张和善治理论,使WTO不能完全回避劳工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