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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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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书
研究生姓名
张扬
学号
20100024104
专业名称
法律硕士(法学)
研究方向
民商法
导师姓名
梁鹏
导师职称
副教授
论文题目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研究
题目来源
导师指导下自主命题
国内
外该
领域

研究
现状
国外该领域的研究现状
优先购买权制度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古罗马及日尔曼法时期古希腊的优先购买权的思想体现在永佃制度之中,目的在于保护承佃人在出卖自己的田地时有优先于他人购买该田地的权利。老罗马法则在土地转让的规定中设置了优先购买权,保证土地所有人在地上权人转让地上建筑物时能优光取得以维护土地所有人对土地所有权的效力。而最接近与今天的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则是日尔曼法,在日尔曼总有制度中,总有人在所有人转让其财产时,对该财产享有优先购买之权。
到了近现代,各国民法普遍确立了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
1804年《法国民法典》虽因个人主义思想的影响而没有明确规定优先购买权,但其继承编设置了遗产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815一14条),并随着法国最高法院第一民事法庭在1985年4月23日的一项判决而将优先购买权推广适用于其他一切共有。该判决指出:“法国民法典第8巧一14条的规定适用于一切共有,无论其是否针对财产而设立。”1900年《德国民法典》在2034条规定了共同继承人的优先购买权。并规定了此种优先购买权适用物编1094至1104条合意优先购买权的规定。《瑞士民法典》681条规定了共有人的或建筑物的先买权。《日本民法典》在905条规定了共同继承人的优先购买权。《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50条在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编规定了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国内该领域的研究现状
在我国,2007年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也对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学者间的不同观点依然层出不穷。实践中,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并不能良好的运作,针对这个问题,理论上也有大量的论文进行研究,这些讨论主要集中在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争议、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价值分析、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与救济,以及与其他优先权发生竞合时如何处理。其中,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下:
我国台湾地区著名民法学者王泽鉴先生在其著作《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和第三册中对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认为是附条件形成权,“优先承买权,无论其为法定或约定,论其性质,系属形成权,即优先承买权得依一方之意思,形成以义务人出卖与第三人同样条件为内容之契约,无须义务人(出卖人)之承诺。惟此项形成权附有停止条件,须待义务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始得行使。”
王利明在“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研究”(载《民商法研究》第2辑)中对优先购买权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优先购买权的性质以及行使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论述。他认为,法定的优先购买权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认识,依不同标准予以把握。就其本质而言,应当是一种具有物权效力的权利可以对抗第三人;它也是一种请求出卖人与之缔约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买受的权利;还有具有期待权的性质,为一种“取得权利的权利”;同时是一种依赖于基础关系的附从性的权利。
崔建远在“论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载《河北法学》2009年第5期)中认为,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在性质上为一种形成权,仅仅适用于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