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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培训(梁炳宜).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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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社会保险法》 与失业保险制度
2011年6月
一、社会保险法涉及失业保险的主要内容
(一)参保对象范围
(二)失业保险费征缴
(三)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四)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五)失业保险金标准
(六)农民工待遇
(七)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
(八)死亡待遇
(九)待遇停止
(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十一)失业保险统筹层次
我省失业保险执行的法律法规
《社会保险法》2011
《失业保险条例》1998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2002
二、社会保险法与国务院条例和省条例的对照
(一)参保对象范围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九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参加失业保险。
意见:仍按《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执行
(二)失业保险费征缴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四条: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七条: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含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意见:仍按《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执行
(二)失业保险费征缴(续)
关于农民工:
《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七条: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意见:仍按《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执行
(三)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意见:仍按《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执行
(四)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以下简称领取期限),根据其缴费年限核定:缴费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每次失业核定的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意见:仍按《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执行
(五)失业保险金标准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最低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