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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zbfc1172 2018/7/5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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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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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西吉县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城乡县容环境整洁,促进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以及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本县辖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餐厨废弃物的处置,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理。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餐厨废弃物处置政策,促进餐厨废弃物的减量化产生、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
对在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管理局是餐厨废弃物处置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餐厨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县城乡建设环卫队是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的专业机构,在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县餐厨废弃物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在固定场所销售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的食品和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
食品药品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农林部门加强对禽畜饲养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利用等相关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改、商务、公安、财政、物价、规划、水利、县政园林等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餐饮主管部门应当发挥监督作用,规范餐饮经营行为,总结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的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纳入饭店餐饮企业诚信考核范围,督促饭店餐饮企业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第九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违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保密。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处理,并在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十条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乡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编制城乡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城乡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包含餐厨废弃物处置内容,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第十一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十二条餐厨废弃物实行申报登记和年审制度,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根据县主管部门的要求按期如实申报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情况,取得餐厨废弃物登记证明。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年审时,应当向工商部门出示餐厨废弃物登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