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XXXXXX煤矿
民
爆
物
品
管
理
制
度
目录
爆破器材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1
《三对帐、四勤、五有、六定、七禁、八不准》 3
安全检查制度 4
防灭火规定 5
炸药库安全保卫制度 8
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9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制度 12
炸药库管理制度 13
民爆炸药库管理制度 15
民爆物品装卸、运输制度 16
火工品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17
爆破器材库应急处理制度 20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职责 21
民爆物品仓库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22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23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员职责 24
涉爆单位爆破员岗位职责 25
爆破器材库保管员职责 27
爆破器材库看守员职责、值班制度 29
民爆物品押送员职责 30
爆破器材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一、爆破物品安全管理的保管、使用、押运等涉爆人员须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懂得爆炸物品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统一由公安机关监督管理,使用单位为第一责任人。
二、使用爆破器材必须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购买、运输、储存、使用。
三、使用爆破器材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等证件。
四、使用爆破物品必须具备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爆破作业属于核发的生产活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民爆物品专用仓库;具有相应自制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建立有关领用清退爆炸物品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职责等。
五、使用爆炸物品单位一把手为安全管理负责人,层层落实责任,专人、专管、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用、私藏、赠送、转让、倒卖爆破器材。
六、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并在公安机关建立民爆档案,落实《三对账》、《四勤》、《五有》、《六定》、《七禁》、《八不准》。
七、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职责,并认真贯彻执行,加强安全管理,落实防范措施,使用民爆物品各项工作均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确保不发生安全问题。
《三对帐、四勤、五有、六定、七禁、八不准》
三对帐:仓库物资进与出要对帐;装药与响炮要对帐;装药(响炮)、退料与领料要对帐。
四勤:勤宣传教育;勤过安全口;勤检查督促;勤总结经验教训。
五有:安全有措施;操作有规程;领用有帐目;发放有手续;消耗有定额。
六定:定人管理;定人领取;定人使用;定点存放;定量储存;定点使用。
七禁:严禁在仓库(储存室)吸烟和用火;严禁在仓库住宿;严禁承包户和个人在自己家中保存爆炸物品;严禁私拿、私用、私藏、私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炸物品;严禁自由买卖和企业自销以及用爆炸物品换物;严禁无证作业;严禁装载爆炸物品车辆在市区和城镇停留。
八不准:不准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伙储存室;不准超量储存;不准违规作业;不准拉关系协作;不准虚报冒领;不准与其它物资混存;不准用其炸鱼、炸兽;不准随身携带爆炸物品进入市区或公共场所。
安全检查制度
一、项目部每月10日、20日、30日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等科室对民爆物品的储存出入使用及其他安全装置进行一次性全面检查。
二、参加检查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明确职责,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查找各类不安全隐患。
三、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按“五定”原则落实整改到位。
四、对民爆物品的出入,登记不实、帐目不清、弄虚作假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出现丢失并造成事故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防灭火规定
一、井下防灭火供水系统要完善,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
二、选择煤层切割量少、丢煤少、采空漏风小的采煤方法及时清理浮煤。
三、矿井必须有防治自然发火措施,采掘工作面必须有防止自然发火的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
四、开展火灾的早期预测预报工作,每周对采空区防火墙、废弃巷道、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其他可能发热地点的气体成份、气温、水温工作面情况等预测预报一次。
五、工作面回采时,不留坑木、机油、油布、棉纱、废旧皮带等物品,井下和硐室内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并严格执行《煤矿安全措施》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
六、需要通风的地点要有足够的风量,防止温度升高,不通风的地方要及时封闭以减少氧化。工作面在回采完毕后必须在1个月内撤出所有设备,进行永久性封闭,并及时填堵地面裂缝。
七、消除采空区内及其他地点超过30℃高温点及CO超限(火区密闭除外),保证无CO超限作业,杜绝自然发火事故。
八、矿井设有消防材料和必要的消防器材存放在井下需要地点。
九、井下电气焊接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