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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水镇城镇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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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水镇城镇管理制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红水镇城镇管理制度
作者:红水镇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2539 更新时间:2008-7-19 上午 09:46:2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和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推进全市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建设部《城建监察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在本镇镇区必须遵守本规定,维护城镇市容、环境卫生、花草树木、市政设施及交通秩序,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并有权制止、检举损害或破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花草树木、市政公用设施、扰***通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交通秩序实行统一领导,分区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则。
镇城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领导全镇镇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交通秩序管理工作。
镇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镇区的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镇园林管理部门负责镇区内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镇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镇区道路及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
镇公安派出所负责镇区交通秩序管理工作。
镇城镇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根据镇城镇管理委员会委托,实施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交通秩序的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四条镇人民政府要把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和交通秩序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全镇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之中,安排相应投资和经费,组织实施。要加强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交通秩序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市民城市意识,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第五条对在城镇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镇党委、镇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城镇市容管理
第六条镇区中的建筑物、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等,必须符合规定的城镇市容貌标准,保持其外形完好、整洁。
各类文字用语和图形符合有关规定,内容健康,书写绘制规范。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镇区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地和设施用地范围内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清洗机动车辆,进行屠宰加工作业和设摊兜售物品。确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物料或者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必须征得城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定其限内清理和拆除。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到镇环境卫生管理局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手续,并按要求及进清运。未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手续者,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发给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施工现场的材料堆放整齐;施工作业要采取防止扬尘、泥浆洒漏、污水外流的措施;停工场地要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工程竣工时,要同时拆除各种临时工棚、设施和其它应拆除的建(构)筑物,并清理平整场地。
第九条镇区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临街建筑物安装空调设备,搭建、封闭阳台,设置遮阳雨蓬、安全防护网,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得有碍市容。
第十条市政、公用、通信设施及园林绿地、城市雕塑、街景艺术品等,要按行业规范建设,经常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整洁。产生的渣土、污染和其它废弃物,由产权单位和作业者及时清除。
第十一条在镇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要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破损、不洁的车辆不得在镇区行驶。运输液体、散装物料及废弃物的,要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
第十二条镇区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要合理选址、布局、精心设计、制作、做到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坚固安全,并定期维修、油饰、清洗,按规定期限更换或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内容后,向城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和设计方案,经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在镇区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标语、告示、招贴等,必须经城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其委托机构批准,在指定地点悬挂、张贴,并按规定期限清除。
第十四条镇区主干道两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厂、学校、商业网点、居民住户,都要按照划分的责任地段,实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并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对不履行责任和达不到目标要求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和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沿镇区主干道、人行道两侧的企业、门店一律进店经营,严禁在道路、人行道上摆商品和从事修理、明火明灶及电气焊加工、清洗车辆等。
第十六条镇区主次干道、居民区内,不得新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