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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监狱学研究
2016年第08期(总150期) 2016年08月10日
上海市监狱学会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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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和保障人权改进司法理念与办案方式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认为: 评价一个国家的司法发展水平,一般从三个方面进行了:一是是否具备了先进的司法理念;二是司法理念要指导制度建设;三是具体的实践活动如何展开。用理念指导实践,特别是把规定贯彻到实践,离不开对法律的理解,也离不开忠于法律的原则,因此,工作作风、具体办案方式也是衡量司法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方面。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认为,柔性司法的任务是规范司法,以人为本,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和谐,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法律的刚性是就其规定的内容而言的,柔性司法作为司法的一种方式,与法律内容的刚性并不存在矛盾。“柔性司法”是指在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司法理念指导下,灵活运用沟通、引导、和解、帮助、宣教等多种手段,促进司法和谐,实现司法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的司法方式。因此,提出“柔性司法”,主要是为了达成两个任务:一是规范司法,以人为本,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二是促进司法和谐,将法律效果作为基本出发点,将政治效果作为基本前提,将社会效果作为最终目的,着力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柔性司法是一种全新的司法理念,其体现的是司法的宽容性和包容性,其要求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工作机制的创新,体现人文关怀。柔性司法并没有突破现有的法律框架,其理论基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实现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统一。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认为,柔性司法其实可以称为“人性化司法”。同样适用法律的规定,但不同的执行方式,其效果和意义可能会大不相同。柔性司法蕴含了比规范性司法更多的价值追求。首先,柔性司法是一种建立于规范之上的司法方式。柔性司法是超越规范的或者说是一种更高级的规范司法,但是超越规范的司法首先是建立在规范司法的基础之上的;其次,柔性司法是人性化司法,运用多种手段使司法对象在逻辑上首先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合理性,进而实现司法目标。它与“简单粗暴”的司法方式有着本质区别。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熊秋红认为,柔性司法是针对刚性司法提出来的,但并不是对刚性司法的否定。执行法律的时候首先要遵循法律的规范性,遵循法律的刚性,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必须有柔性,因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在执行过程中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领域。这样的领域通过柔性司法可以把法律精神和法律背后的原则贯彻到底,因此在执行过程中要柔性司法与刚性司法并举。当今的社会是一个充满冲突的社会,司法领域的矛盾冲突是最为明显的。柔性司法对于司法机关更好地处理刑事司法过程中的冲突能起到非常好的推动作用。柔性司法的研究和探索要注重四个方面:一是准确界定柔性司法理念的内涵和价值,特别是要把握与其他司法理念之间的关系;二是处理好柔性司法与刚性司法的关系,明确柔性司法并不意味着对刚性司法的否定,二者互为补充;三是厘清柔性司法模式下检察机关社会功能延伸的边界,积极关注社会功能的分化问题;四是探索司法和谐与社会和谐关系,通过柔性司法向社会传递
“和谐社会从和谐司法做起”的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