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六章合同的保全 重点问题 •合同保全的特点 •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撤销权
第一节      合同保全概述 一、   合同保全的概念和特点(一)     概念: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一)     特点:第一,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合同之债主要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但法律为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允许债权人享有并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这两种权利的行使都会对第三人产生效力,这种现象可以看做为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第二,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第三,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
一、    合同保全与其他保障债权形式的区别第一,    合同的保全不同于合同的担保。合同的担保通常必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担保权人才能行使其担保权,而合同保全的适用并不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第二,合同保全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而对当事人的财产和争议的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而合同的保全只是实体法中的制度,它是通过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而实现的。
第一节      债权人的代位权 一、    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一)        概念: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一)        特点:第一,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消极不行使权利的行为,即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 第二,代位权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第三,代位权的行使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第四,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
代位权的性质:代位权作为一种债权的权能,既不是债权的请求权,也不是形成权,实际上是债权人以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以保全自己的债权的一项权利。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注: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费、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一、    代位权诉讼的主体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我国民法所规定的代位权具有代位诉权的性质。《合同法解释》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可见,债务人应当为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