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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J110-1987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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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J110-1987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pdf

上传人:monkey_houxy 2012/11/2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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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J110-1987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卤代烷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建标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卤代烷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年月日
关于发布卤代烷灭火系统
设计规范的通知
计标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单
位共同编制的卤代烷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们会审
现批准卤代烷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自
年月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公安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
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
年月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号文的通知由公安部天
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冶金工业部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等五个单位共
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
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我国卤代烷灭火系统的研究
设计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了较全面的调查研究开展了部分试验验
证工作在总结已有科研成果和工程实践的基础上参考了国际上有
关的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进行编制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经
反复讨论修改最后经有关部门会审定稿
本规范共有七章和六个附录包括总则防护区设置灭火剂用
量计算设计计算系统的组件操作和控制安全要求等内容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请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发现需要修
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
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年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防护区设置
第三章灭火剂用量计算
第一节灭火剂总用量
第二节设计灭火用量
第三节开口流失补偿
第四章设计计算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管网灭火系统
第五章系统的组件
第一节贮存装置
第二节阀门和喷嘴
第三节管道及其附件
第六章操作和控制
第七章安全要求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卤代烷蒸汽的比容积
附录三卤代烷蒸汽压力
附录四卤代烷设计浓度
附录五海拔高度修正系数
附录六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条为了合理地设计卤代烷灭火系统保护公共财
产和个人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条卤代烷灭火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基本建设
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防护区的具体情况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
经济合理
第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中设置的卤代烷
全淹没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卤代烷抑爆系统的设计
第条卤代烷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下列物质的火灾
一可燃气体火灾
二甲乙丙类液体火灾
三可燃固体的表面火灾
四电气火灾
第条卤代烷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下列物质的火

一无空气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如硝酸纤维火药等
二活泼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铀钚等
三金属的氢化物如氢化钾氢化钠等
四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如某些过氧化物联氨等
五能自燃的物质如磷等
六强氧化剂如氧化氮氟等
第条卤代烷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
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防护区设置
第条防护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防护区应以固定的封闭空间来划分
二当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
容积不宜大于
三当采用无管网灭火装置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
容积不宜大于且设置的无管网灭火装置数不应超过

第条防护区的最低环境温度不应低于
第条防护区的隔墙和门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
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第条防护区的门窗及围护构件的允许压强均不宜低于
第条防护区不宜开口如必须开口时宜设置自动关闭
装置当设置自动关闭装置确有困难时应按本规范第条的规
定执行
第条在喷射灭火剂前防护区的通风机和通风管道的防
火阀应自动关闭影响灭火效果的生产操作应停止进行
第条防护区内应有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其位置应距
地面以上的室内净高处
当防护区设有防爆泄压孔或门窗缝隙没设密封条的可不设置泄
压口
第条泄压口的面积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泄压口面积
防护区围护构件包括门窗的允许压强
灭火剂的平均设计质量流量
第三章灭火剂用量计算
第一节灭火剂总用量
第条灭火剂总用量应为设计用量与备用量之和设计用
量应包括设计灭火用量流失补偿量管网内的剩余量和贮存容器内
的剩余量
第条组合分配系统灭火剂的设计用量不应小于需要灭火
剂量最多的一个防护区的设计用量
第条重点保护对象的防护区或超过八个防护区的组合分
配系统应有备用量并不应小于设计用量
备用量的贮存容器应能与主贮存容器交换使用
第二节设计灭火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