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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排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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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排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doc

上传人:weizifan339913 2018/7/13 文件大小:6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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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排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对排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处罚
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对排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处罚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融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融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0772-5865187
监督电话
0772-5123043
9
设定依据
【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排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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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个人。
11
行使层级
县级。
12
权限划分
【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排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13
行政内容
【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排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14
法定办结
时限
30日。
15
处罚流程
详见附件1。
16
结果名称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详见附件2。
17
运行系统

18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属机构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处罚项目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
19
追责情形
因不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