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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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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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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家庭幸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户籍居民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居住的流动人口(境外人员除外,下同),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效作为考核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本辖区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依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社区管理机构协助街道办在本社区内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征收社会抚养费以及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本市户籍居民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依法享有国家、广东省和本市规定的计划生育服务待遇,应当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管理、检查,配合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采集工作。
第二章服务和管理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出生人口监测和预警机制,根据生育服务需求和人口变动情况,合理配置妇幼保健、儿童照料、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社会保障等资源。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婚前、孕前医学检查等免费优生健康服务制度,并加强宣传教育。
符合生育规定的本市户籍居民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按照规定享受免费婚前、孕前医学检查和咨询指导、随访跟踪等优生健康服务。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出生缺陷预防和监测制度。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提供出生缺陷预防技术服务。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建立新生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以及终止妊娠统计制度。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定期向区主管部门报告十四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和新生儿出生、死亡个案信息以及终止妊娠的统计信息。
区主管部门、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上述个案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条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
发展和改革、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出租屋综合管理、住房和建设等部门应当与主管部门相互提供人口管理相关数据,实现户籍管理、婚姻、人口健康、计划生育、教育、社会保障、住房等信息共享,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
第十一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一对夫妻生育第一、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到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街道办办理生育登记。街道办可以委托社区管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
符合再生育规定,夫妻双方申请再生育的,应当在生育前共同向一方户籍地街道办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再生育。
第十二条按照规定需要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或者核查计划生育信息的,由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街道办负责办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