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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电子税务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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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电子税务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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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电子税务管理办法(试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电子税务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电子税务管理,方便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办理税务事项,提高征管效率,优化纳税服务,降低税收征纳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各单位(以下称税务机关)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应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事项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电子税务”是指通过通讯工具、互联网络或自助服务设施等电子方式办理税务事项。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数字证书”是指用于存放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身份标识,并对双方发送的电子税务信息进行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
数字证书应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要求、取得认证资格的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机构颁发。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约定账号”是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约定的,用于电子税务应用中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身份识别的账号。
第六条本办法中的“电子税务业务指令”是指由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通过电子方式向对方发出的办理税务事项相关的要求或申请。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积极支持和鼓励纳税人用电子方式办理税务事项,并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电子税务的应用和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安全保密、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电子税务的应用和管理
第九条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可自愿选择应用电子税务,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
第十条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可用数字证书或约定账号的方式应用电子税务。
第十一条为确保网上传递信息的安全性,税务机关应支持、鼓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使用数字证书。
第十二条数字证书的申请、安装、使用及维护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与取得认证资格的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机构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停止应用
电子税务。
税务机关可停止注销户、非正常户应用电子税务。
第十四条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交电子税务业务指令时,应保证所提交的指令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五条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发现税务机关对其电子税务业务指令的处理有误,应及时通知税务机关。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接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交的电子税务业务指令后,应向其发送电子受理回执,并及时处理电子税务业务指令。
第十七条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通过电子税务特定系统办理税务事项的时间,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电子税务特定系统发出的电子税务业务指令的时间为准。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不通过电子税务特定系统办理税务事项的时间,以电子税务特定系统接收电子税务业务指令的时间为准。
税务机关发出的电子税务业务指令,以电子税务特定系统发送的时间为准。
如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关于电子税务业务指令发送时间、接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办结税务事项后,应通过门户网站、电子邮箱或手机短信等多种电子渠道把税务事项办理结果及时通知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第十九条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使用数字证书、约定账号登录所发出的电子税务业务指令,均视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有效行为。
第二十条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提交加具电子签名的电子资料后,可不再报送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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