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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yixingmaob 2018/7/13 文件大小:1.24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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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合同法课件
第五章合同法
要点提示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违约责任
●合同的其他规定
第一堂课
任务
知识
技能与应用
任务一
某市一贸易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基建处遂向本省的兴盛水泥厂、金利水泥厂及原告鸿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之后,都先后向贸易公司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鸿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也派车给贸易公司送去了50吨水泥。在该批水泥送达之前,贸易公司得知金利水泥厂所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金利水泥厂发去函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水泥,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在发出函电后第二天上午,金利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鸿达水泥厂将50吨水泥送到,贸易公司告知鸿达水泥厂,他们已决定购买金利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收鸿达水泥厂送来的水泥。鸿达水泥厂认为,贸易公司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鸿达水泥厂遂向法院起诉。
请问:(1)贸易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三家水泥厂回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贸易公司第二次向金利水泥厂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贸易公司与金利水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鸿达水泥厂与贸易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根据《合同法》第13条的规定,合同的成立应当经过要约人的要约与承诺人的承诺。虽然在本案中,刘某与商某就同一宗百货按批发价购销的生意同时相互致函,且函的内容一致,但这只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同时相互发出内容相同的要约(交叉要约),不能以此认为合同当然成立,合同的成立仍然应当经过受要约人的承诺。在这种交叉要约的情形下,发出要约的双方都享有撤回要约、撤销要约或者拒绝承诺的权利。在本案中,商某在收到刘某要约的有效期内明确表示拒绝承诺,同时自己的要约由于承诺期限届满,刘某未作出承诺而失效,因此双方的要约都已失效,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的合同没有成立。因此,刘某诉讼的理由不能成立,商某依法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合同设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二、合同法的概念及立法概况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商事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合同法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原则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原则
平等原则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