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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下知识点 (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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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所得税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差异
(一)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所得税方面: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再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会计处理上按照收入准则,对收入的确认需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来判断,企业的此种情况不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在会计上不作收入处理。
增值税方面: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企业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要视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而分别作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管理费用&开发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账面成本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值*税率)
,此时企业应将外购货物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按货物的成本结转。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管理费用&开发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外购价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外购进项税额)
(二)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所得税方面: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会计处理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将其确认为营业收入。
增值税方面: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企业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要视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而在会计处理山分别作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且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将其确认为营业收入。
会计分录如下:
、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会计分录:
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按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值*税率或征收率)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
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购进入账价&公允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三)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和利润分配
所得税方面: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企业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和作为股利分配给股东,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会计处理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将其确认为营业收入。
增值税方面: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企业用于偿债和作为给股东分配利润的货物,无论是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还是外购的货物,在增值税上都视同销售作销项税额处理,在会计处理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将其确认为营业收入。
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账款&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按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值*税率或征收率)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四)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
所得税方面: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会计处理上按照收入准则,对收入的确认需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来判断,企业对外捐赠货物不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在会计上不作收入处理。
增值税方面: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用于对外捐赠的货物,无论是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货物在增值税上都视同销售作销项税额处理。
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特别注意:对外捐赠后,企业所得税在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整,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另外,由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的捐赠支出金额,要看其是否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如果没有超过,可以在税前扣除,此时会计和税收处理一致,不需纳税调整;如果超过则超过部分不能税前扣除,需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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