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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贿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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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商业***
[摘要]商业***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是商品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商业***出现以来,各国都采取措施加以禁止,世界各地的相关立法就足以鉴证各国当权政府对商业***的重视。笔者在此,仅以个人观点,试着从商业***的概念,特征及其构成要件入手,剖析商业***的形成原因及其本质,阐述商业***对经济秩序的破坏和带来的不良影响,并结合国情,从我国有关禁止商业***行为的立法情况,试着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目的,就现行相关立法,浅析我个人的看法。
[关键词]概念特征要件原因危害形式立法
早在人类社会进入私有制的阶级社会以后,一些人为了达到政治、经济目的或谋取其他利益,就开始向国家官吏***。我国古代奴隶社会的西周时期就有******的记载,《尚书·吕刑》中所谓“五过之疵”中的“惟货”,即指官吏接受***。《汉书·刑法志》中也有“吏坐受赇枉法”的记载,《说文》解:“赇,以财物枉法相谢也。”可以说,有学者甚至认为,中国的二十四史从另一个视野看实际是一部******史。
一、商业***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商业***是***的一种形式,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经济现象。在当今世界各国,商业***行为是普遍存在的,已成为最主要的一种***形式,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大量揭露出来的政治丑闻都与商业***有关,如美国洛克希德公司向日本前首相田中支付160万美元,导致日本对田中提起刑事指控,而且牵连了三名国会议员,震动了日、美朝野内外,在拉美与东南亚经济发展中国家,商业***现象也比较严重。在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竞争日渐激烈。由于市场机制不健全,拜金主义和“官本位”,“权本位”等腐朽文化思想的影响和管理法规的滞后等原因,曾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较长一段时间内几乎绝迹的商业***行为又重新出现和泛滥,成为严重破坏竞争秩序,腐蚀干部队伍,侵蚀党的肌体,为广大人民群众切齿痛恨的社会公害,运用法律手段有效制裁商业***行为,维护党的形象,保障经济健康发展,是非常必要的和迫切的。
(一)商业***的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对商业***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即:“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回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该规定分为两款,可以划分出三层含义:第一款前段,即“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是对一般商业***的禁止性规定;第一款后段,即“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是对商业***的典型形态——回扣作出的专门规定;第二款表面上是直接规范折扣和佣金的,但其目的显然是对商业***与折扣、佣金的法律界限的划分。
由此可知,商业***就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于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商业***的相关法律特征
***行为是行为人主观上出自故意,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客观上通过秘密的方式向个人或单位支付财物的行为,其所支付的金额款项通常以伪造财务会计帐册等非法形式进行掩盖,具有隐蔽性。
***行为具有违法性。该行为是在帐外暗中进行,帐外即不入正规的财务报表,暗中即在合同,发票中不明确表示,最后进入个人腰包或者单位小金库。它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财务、会计、廉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行为大都发生竞争激烈的行业,如大宗买卖房地产等,借此对交易行为施加不正当影响,使自己在竞争中居于优势地位,击败竞争对手,促成交易。
二、商业***行为的构成要件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前段实质上已经把商业***的内涵描述出来,只是没有以下定义的方式进行规定。《关于禁止商业***行为的暂行规定》第2条第2款也以定义性规范的形式对商业***进行了解释。从上面规定来看,商业***的构成要件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业***的主体方面
行贿人和受贿人是商业***的主体。《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前段对于行贿人作出了规定,即“经营者”,但对于受贿人来作规定,作为行贿人的经营者,当然是指交易对方实施交易行为的人,而且,经营者的职工或代理人执行职务时实施的行贿行为就是经营者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前段“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规定,商业***的行为主体是经营者。而该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据此,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