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政府常务会议学法资料
2014年第5期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编 2014年6月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亮点解读
2014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为什么要出台这一《办法》?《办法》明确了哪些救助制度?解决群众哪些困难?如何能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及时获得救助?《办法》明确了哪些措施,保障社会救助有效实施?社会力量将发挥怎样的作用?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和民政部有关负责人。
依法行政, 构建完整严密的安全网
“《办法》颁布施行,是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法制办负责人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救助事业虽然发展很快,但还存在保障不完善、体系不完整、制度“碎片化”等问题,也与建设法治政府、严格依法行政的要求不相适应,需要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予以推进解决,逐步建立和完善救助机制,进一步织密、扎牢社会救助网。《办法》颁布施行,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解决困难群众急难问题的重要举措。随着我国改革发展不断深入,社会关系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守住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安全底线已成为社会共识,要求作出制度安排。
法制办负责人指出,《办法》对社会救助进行全面规范,首次将事关群众基本生活的各项托底制度,统一到一部行政法规之中,使各项救助制度之间相互衔接,统筹兼顾,覆盖群众关切的各个领域,构建了完整严密的安全网。
此次出台的《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以及社会力量参与作为基本内容,分别设专章予以规范,形成了完整清晰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民政部负责人指出,这些制度相互衔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新格局。
求助有门,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窗口
“如何能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及时获得救助?”民政部负责人指出,要将各项社会救助制度落到实处,确保困难群众及时获得救助,必须使困难群众求助有门、救助及时,畅通申请、受理渠道。《办法》明确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制定了多项方便求助措施,确保困难群众及时受助。
他认为,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办法》明确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在临时救助方面,《办法》规定了临时救助申请程序,同时明确对情况紧急的临时救助申请,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明确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在特困人员供养方面、受灾人员救助方面、医疗救助方面等《办法》都有明确规定。
民政部负责人特别强调,在受理渠道方面,《办法》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规定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求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求助后,应当及时办理或者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
明确措施,发挥社会最大效益
“实施社会救助,既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