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规范
为了保证正确、统一执法,现对《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即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规范如下:
1、违反规定设置员工宿舍逾期未改(第47条)
2、违反规定设置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临时用房逾期未改(第47条)
3、发现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暂时停止施工逾期未改(第48条)
4、发现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逾期未改(第48条)
5、未按规定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逾期未改(第49条第1项)
6、对发生故障、损坏的消防设施未及时组织维修逾期未改(第49条第1项)
7、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少于2人(第49条第2项)
8、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少于2人拒不改正(第49条第2项)
9、未按规定进行防火巡查、检查(第49条第3项)
10、未按规定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第49条第3项)
11、未按规定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第49条第4项)
12、未按规定报告消防安全情况(第49条第4项)
13、临时停用消防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第50条)
14、未按规定设置应急疏散路线图(第51条第1款)
15、未按规定配备逃生器材(第51条第1款)
16、未按规定对厨房排油烟管道进行检查、清洗和保养(第51条第2款)
17、划定停车泊位妨碍消防车通行逾期未改(第52条第1项)
18、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作业的建筑物、构筑物逾期未改(第52条第2项)
19、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作业的其他有关设施、设备逾期未改(第52条第2项)
20、占用避难层(间)妨碍安全疏散(第53条第1项)
21、改变避难层(间)使用功能妨碍安全疏散(第53条第1项)
22、在高层建筑及其地下部分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第53条第2项)
23、在高层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第53条第3项)
上述案由中列举多个行为、对象的,实践中在表述案由时可以根据具体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对象,选择进行表述。如“发现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暂时停止施工逾期未改”,实践中可以选择“发现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逾期未改”或者“发现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未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逾期未改”作为案由;“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作业的建筑物、构筑物逾期未改”,实践中可以选择“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作业的建筑物逾期未改”或者“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作业的构筑物逾期未改”作为案由。
附件2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处罚依据对照表
编号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
违反《规定》的条款
违反其他标准和规定的条款
处罚依据
1
违反规定设置员工宿舍逾期未改
第24条第4款
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有关条款
第47条
2
违反规定设置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临时用房逾期未改
第24条第4款
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相关条款
第47条
3
发现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暂时停止施工逾期未改
第25条
第48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7条第2项
4
发现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逾期未改
第25条
第48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7条第3项
5
未按规定对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