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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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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doc

上传人:pppccc8 2018/7/15 文件大小:5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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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概述
(一) 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在结婚后的日常生活所产生的债务或者在夫妻共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或在婚前的借贷是为了婚后生活所产生的债务。夫妻的债务用于夫妻之间一起社会经营或者一起生活的行为被认为夫妻的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之一就是要求必须在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才能算夫妻的共同债务,除了夫妻在结婚前的债务是为了婚后生活的购置物品,比如:房子,家具和其他费用,包括为家庭消费,娱乐与教育,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因为目的是为了婚后的日常生活,所以对于婚前的一部分借贷也算夫妻共同债务.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明确了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夫妻在离异之后关于夫妻之间的债务应该共同清偿。夫妻的个人财产在夫妻共同财产之下,只有共同财产不能够偿还债务时,法律才规定了夫妻个人债务的清偿规则。对于不能够清偿的夫妻共同债务时,而夫妻之间又不能合理的承担债务时职权人可以请求法院进行协调解决[ ,《婚姻法》第41条]。从夫妻债务立法的观点是消极的生活在一起的夫妻债务的存在期间,债务是一个共同的出发点,界定夫妻共同债务,债务要清偿的而制定的立法,而且法律明确了是夫妻双方都要偿还,规定了法律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的偿还原则是连带责任,并且明确之间的关系。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按照在夫妻婚姻存续阶段形成的共同财产进行清偿。此时的债务也包括婚前的部分财产,婚前债务仅限婚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才能算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够偿还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去对夫妻的个人财产进行偿还或者由夫妻约定双方分摊夫妻的共同债务。在夫妻离婚时[ 《离婚利益协调机制研究》第167页]还具有尚未到期的债务时,夫妻之间不同提前偿还的应该由夫妻之间约定将债务同时分割给夫或者妻,并且夫妻之间根据责任和实际情况承担约定的份额。若是出现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与夫妻之间没有经过同意就将份额分摊,此时夫妻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并且此时夫妻之间还是具有连带责任。若是债权人事后知道的,可以要求夫妻按照自己的份额进行追偿,夫妻双方不得行使对抗权。
(二) 夫妻共同债务与民法中一般民事债务
连带责任在民法中具有很复杂的规则,由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的原则性规定,导致没有法律作出具体的详细规定。夫妻债务是属于民事债务,所以夫妻债务的规则也适用民事债务的相关规则,但是夫妻债务和一般的民事债务具有不同特征。最主要的不同是二者主体的差异性。
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对外签订合同了,丈夫和妻子之间的特殊身份链接夫妻债务,特殊身份的丈夫和妻子,使得夫妻中一方在日常生活中进行的民事活动具有代表夫妻之间的合意,会导致民事关系相对人认为是夫妻之间的共同作出的行为形成合力信赖,在实践中夫妻一方的行为很可能没有得到夫或者妻的同意也未使另一方享受到借债的利益。因此,由于此行为的存在,导致夫妻债务的产生许多问题。在民事合同中,双方都处于一个平等的主体之间订立的,不存在具有特殊的身份关系。“在夫妻共同债务中夫妻身份是不同于民事关系中”。[ 《亲属法原理》第145页,夫妻共同债务与民法的关系]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和判定
(一) 夫妻债务和个人债务的标准
夫妻在日常活动中会对外形成债务关系,债务关系的形成就具有偿还行为,首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