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产品驻厂监造管理规定
质字〔2007〕12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
公司)建设项目中重要产品和设备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产品驻
厂监造(以下简称监造)活动,保证石油产品和设备的质量,
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实施的监造,以及对监造
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监造是指具有集团公司资质认可的
产品驻厂监造单位(以下简称监造单位)受使用单位(以下简
称委托人)的委托,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
规章和标准,对产品制造过程的质量实施监督的中介咨询服
务。
第四条监造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公正、诚信、科学、客
观、有偿的原则。监造服务费由监造单位和委托人参照国家和
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在监造合同中约定。
第五条列入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目录(见附件)的产
品应实施监造。集团公司鼓励企业对目录外的产品实施驻厂监
造。
第六条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对监造工作实行归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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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制订集团公司监造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 负责集团公司监造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
(三) 负责集团公司监造工程师的上岗培训和注册管理;
(四) 监督、指导监造工作;
(五) 负责监造信息管理和发布工作,组织开展监造经验交
流等。
第二章监造单位和人员条件
第七条监造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国家设备监理管理部门核准的设备监理资质;
(二) 具有 10 名以上与专业范围相适应的取得集团公司监
造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 具有固定的承办监造业务的场所和相应的监造技术
装备;
(四) 具有监造的管理制度及程序。
第八条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监造单位资
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产品驻厂监造单位资质证书》。
证书有效期 5 年。
第九条监造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有 3 年以上工作经验,
熟知相关专业的基础知识;
(二) 熟练掌握委托人指定的产品生产技术标准或补充技
术条件的内容。具有质量管理方面的基本知识,掌握 GB/T 19000
系列标准的全部内容,能够参与与委托人签订供货合同的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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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以下简称被监造单位)质量体系和产品质量的评定工作;
(三) 掌握所监造产品的生产工艺及影响其质量的因素,熟
悉关键工序和质量控制点的要求和必要条件;
(四) 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能够公正地执行监造任务,
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且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够胜
任生产现场的监造工作。
第十条监造人员应由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委托的单
位组织培训。经考核合格,由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颁发《产
品驻厂监造人员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 5 年。
第三章监造管理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按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自主
择优选择具有良好业绩和能力的监造单位实施监造工作。
第十二条监造实行回避制。监造单位与被监造单位不得
有直接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
第十三条监造单位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如实向委托人
出示相应的资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