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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文化与网络犯罪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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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论网络文化与网络犯罪人|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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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网络文化的兴起是人类文化发展史上的又一次重大变迁,它对于个体心理和行为模式的影响之深远是前所未有的。同样,对于犯罪人而言,网络的出现不仅仅是为其提供了新的犯罪途径,更是使犯罪人在犯罪心理形成、行为发生模式上发生了巨大变化。
[关键词]网络文化;网络犯罪人;犯罪心理
一、网络文化及其负面影响
文化作为专用术语,首先出现于19世纪人类学家的著作中。英国人类学家爱德华·伯内特·泰勒爵士于1871年在伦敦出版了《原始文化》一书,书中对文化的定义是“文化是人类在自身的历史经验中创造的包罗万象的复合体”。[1]这个定义对文化一词的界定是较宽泛的。此后许多学者纷纷给文化下了不同的定义,可以说至今尚未形成一个为大家所共同接受的统一的概念。但其中社会学家和人类学家对文化的定义影响较广。英国人类学家B·马林诺斯基在其《科学的文化理论》一书中写到“它(文化)显然是一个有机整体,包括工具和消费品、各种社会群体的制度宪纲、人们的观念和技艺、信仰和****俗。”[2]他以列举的形式明确了文化概念的外延。而美国社会学家戴维·波普诺则对文化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做了较为完整的表述。他认为“文化是人类群体或社会的共享成果,这些共有产物不仅仅包括价值观、语言、知识,而且包括物质对象。”“从最为一般的意义上讲,文化是代代相传的人们的整体生活方式。”[3]上述不同定义都包含有文化的最基本内容:文化的核心在于人。人为了满足个体需求和种族的繁衍发展,在调整自身行为以适应环境和改造环境以利于自我生存的过程中创造了文化。反之,正是文化使人过上了真正的人的生活,依照特定文化所确认的知识、价值观、规范进行活动,而非凭借本能,这是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也就是说,没有人类则不可能生成文化,那些未经人力作用的自然物不属于文化范畴。同样,未经文化熏陶的人亦不可能成为社会人。因此,对于任何与人密切相关的社会现象的分析都应从其文化背景中去追本溯源。对网络犯罪问题的研究同样如此。
相对于农业文明与工业文明而言,网络文化表现出极其不同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技术基础性。从网络的创建到网络的普及,每一阶段都以技术的发展为前提。网络未来美好前景的实现,如身网、智能房间、信息化汽车等也都依赖于技术的突破。但如果过份强调网络文化的技术性特征必然会产生不良影响。事实上,工业文化时期不时发生此类问题。每一项技术一旦被创造出来,人们便不顾一切地去利用它,不考虑社会的承受力,从而引起一定的社会秩序及人们观念的混乱。网络文化在某些领域已经表现出这种倾向。比如,有人主张将人的大脑直接连接到电脑从而取消中介者。这种设想从技术上讲是可能的,但若真是任由技术如此发展,那么其结果便是个体被快速的思想信息所淹没,个体完全失去独立思考的自由。更为糟糕的是,那些技术高手可能成为大众的"思想统治者",这是极其危险的。
(二)虚拟性特征。网络文化的虚拟性特征表现在多个方面。首先网络空间是个虚拟空间。网络用户在比特空间彼此交流、获取信息。但这个空间不是属于某一区域的有形空间,它是一个世界性的共有的虚拟空间;其次,网络行为是虚拟的。网上旅游、网上参观等行为只是通过技术使人有身临其境的感觉,但这一切并不是真实地存在;最后,网络交往中人的身份通常不是真实的。他们总是按自己的喜好来设计自己在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