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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A答复的思路.docx

上传人:changjinlai 2018/7/15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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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A答复的思路.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OA答复中常用法条
1、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专利法第33条修改超范围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4、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
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OA答复的通用格式
尊敬的审查员先生/女士:
首先感谢您对本申请的认真审查。对于审查员的意见,申请人进行了认真的研读,(简述审查员的意见,表明同意或者不同意查员的建议,)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修改说明
申请人基本同意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第**——**条审查意见,并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如下修改:
1、修改****,以使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满足《专利法》第22条中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来自于说明书******。
2、
3、
……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并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为:
1、本发明涉及……
……
修改后独立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1、新颖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分别相对审查意见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理由如下:
对比文件1涉及(简述对比文件1的发明要点)。
(与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对比,阐明不同,可用例句如下:
对比文件1披露了新修改独立权利要求1前叙部分的内容,但未披露“本发明区别技术特征”;
(2)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发明具有***的区别技术特征)
如:本发明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在原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增加了区别技术特征:****
对比文件1披露的技术方案是:****。不论是在对比文件1的文字中还是附图中均未披露****的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发明具有***的区别技术特征。
因此本发明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审查指南》规定的新颖性。
同理述说对比文件2
由于修改后的从属权利要求2、3、4均为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这些从属权利要求分别与对比文件1或者对比文件2相比,也都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中新颖性的规定。
2、创造性
关于创造性(“三步法”(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指出现有技术中不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
(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提供的对比文件中,由于对比文件*与本发明技术领域相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且公开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