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侵害知识产权犯罪研究
【内容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和知识产权制度的日渐完善,人们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功能也越来越重视,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标志着中国在知识产权刑事法保护方面的工作又迈上一个新的台阶,但面对侵害知识产权犯罪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加强知识产权刑事立法实属必要。本文拟以在分析侵害知识产权犯罪的构成特征及其分类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进一步分析“两高”关于侵害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当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立法完善提出若干看法。
【关键词】知识产权侵害知识产权犯罪反向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一、前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经济生活进一步国际化,知识产权在经济中的地位日益彰显,与之相适应,知识产权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和保护,其保护范围已不仅仅局限于最初的工业产权和著作权,计算机程序、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均已列入其中。知识产权的救济也从最初的民事、行政途径越来越多的转到采用刑事法律加以保护。知识产权具有与一般的财产权不同的社会价值,是一种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有机结合体,它有着特殊的存在形态,主要表现为智力成果。智力成果的创造需要权利人付出艰辛的劳动,但成果却很容易被复制或使用。这种特点使一些市场主体为了获取最大利润而不惜采取非法手段侵犯知识产权、降低竞争成本,
因而侵害知识产权的犯罪活动也日益严重和频繁,侵犯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损害了他们的积极性,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不仅会侵犯权利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破坏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阻碍社会知识经济健康发展,还有可能危害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刑法的保障功能决定了刑法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刑法是各种社会关系法律保护的最后保障,是调整、保护社会关系的终极法律调控手段,它能够通过剥夺或限制犯罪人权利来惩罚犯罪人,同时对潜在的犯罪人发生威慑和教育作用,最终达到惩治犯罪、保障权利的目的。本文拟以在分析侵害知识产权犯罪的构成特征及其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我国刑法、“两高”关于侵害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当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立法完善提出几点建议。
二、侵害知识产权犯罪的构成特征及其分类
(一)侵害知识产权犯罪的构成特征
1、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根据我国《刑法》第213条至第219条规定,对于所有的侵害知识产权罪的主体,刑法均没有作特别的规定,也即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等罪的犯罪主体理应为一般主体。另外,针对侵害知识产权犯罪中单位犯罪较为严重的特点,刑法专门集中规定了单位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220条规定,单位犯第213至第219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2、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管理
本类犯罪侵犯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在刑法领域,侵害知识产权犯罪有别于传统的侵害人身权利犯罪和侵害财产犯罪,而独立成为一种新类型犯罪。再者,侵害知识产权罪侵犯了我国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市场经济秩序。侵害知识产权罪绝不仅仅是侵犯知识产权人的权益,它还侵害了国家对知识产权的有序管理,甚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