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公司系指“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系指浙
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控股或实质控股的公司。
第二条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
织、资源、资产、投资和公司的运作等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
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公司对子公司主要从章程制定、组织管理、人事、财务、经营决策、
信息管理、审计检查与监督等方面进行管理。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
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
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做到诚信、
公开、透明。
第二章子公司的治理及日常运营
第六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法人
治理结构和运作制度。
第七条子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设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 1 至 2
名监事。
第八条子公司应按照其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记
录和会议决议须有到会股东或授权代表、董事、监事签字。
第九条子公司拟召开的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重大会议的会议通知和议题确
定前,应在会议召开五日前将拟定的会议通知、议题、议案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判断所议事项是否须经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批准,以及审核是否应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子公司所作出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形成的其他重大会议
纪要或决议,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第十一条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计划、组织、和管理及对外投资项目的
确定等经济活动,除在满足市场经济条件的前提下,还应满足公司上市规则的规
定和生产经营决策总目标、长期规划和发展的要求;子公司的经营目标及发展规
划必须与公司的总目标及长期发展规划保持相互协调和总体平衡,以确保公司总
目标的实现及稳定、高效的发展。
第十二条如行业相关政策、市场环境或管理机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其他不可
预见原因可能影响到经营计划实施的,子公司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公司。
第十三条子公司需每月向公司递交月度工作总结与月度工作计划,并保证提
供的数据,经营状况、执行情况的真实性。
第十四条子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赠与或者
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签订
委托或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子公司
章程等规定由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视交易事项的性质和金额判断是
否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其中应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
项,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