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云南盐化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云南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其
设立形式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控股50%以上(不含
50%),或未达到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推荐至各控股子公司的
董事、监事及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该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依照本制度及时、
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控股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
的治理结构、资产、资源等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行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公司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以
及上市公司资产控制的要求,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行使对控股子公司
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权,对投资企业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
同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六条控股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建立起相应的
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七条控股子公司应依照本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及时向公司报
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八条控股子公司应在会议结束后当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
议、股东大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九条控股子公司应依照本公司的标准规范运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和参照本制度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其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控股其
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
受本公司的监督。
第十条控股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必须服从本公司制定的整体发展战略
与规划,并应执行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三章控股子公司的治理结构
第十一条控股子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公司规章制度以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
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
第十二条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公司法》、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完善自身
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控股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
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
本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
督、考核等职能。
第十三条公司通过推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办法实现对控股子公
司的治理监控。
公司推荐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由经营班子提出并报经董事长确认
后,向子公司推荐。
第十四条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