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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期末提纲(部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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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期末提纲(部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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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期末提纲(部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我国刑法历程(有哪些修正案,单行法)
(1)刑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修正案
刑法修正案(一):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单行法
《关于惩治骗购、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六次会议通过
刑法解释(扩大、限定等)
概念:对刑法规定用语的意义进行说明,是赋予刑法规范特点含义的思维或者实践过程。(刑法解释的意义:刑法解释是对刑法规定含义的阐明)
分类:
以解释的主体为标准:
①立法解释:由立法机关所做的解释,具体而言,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刑法规定所做的解释。
②司法解释:国家司法机关所做的解释。
③学理解释:未经国家授权的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学术机构乃至公民个人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阐释。(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以解释的方法为标准:
①文理解释(文意解释或者文法解释):根据刑法条文的文、词、字、句进行的字面解释。
②伦理解释:指参酌立法背景、目的、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对刑法规定做逻辑分析,阐明刑法用语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当然解释:对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事项,但依事务属性、处罚目的以及当然的道理,推论刑法所没有明文规定的事项当然包括在刑法规范适用范围之内。通俗地说,就是做出该种理解,是“不言自明、理所当然”的。“入罪举轻以明重”(对法无明文规定但有处罚必要的行为,列举与其类似但刑法有明文规定的轻行为,然后说明该重行为更应当受到处罚)、
“出罪举重以明轻”(某种行为是否要受处罚,法无明文规定的场合,列举刑法当中要受到处罚的重行为,以说明该轻行为不应受罚)
扩大解释(扩张解释):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限定解释: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刑法解释原则
解释不能超出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文理解释优先于伦理解释
解释时必须注意条文之间的协调一致
关于刑法解释立场的争议
主观说:刑法解释的目标应是阐明立法时立法者的意思。
客观说:刑法解释应揭示的是适用时刑法之外的意思。
折中说:是调和主观说和客观说的一种法律解释学说。
刑法效力(空间、属人、属地……从轻……)
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概述: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所要解决的是刑法在什么地方对哪些人适用的问题,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刑法处理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
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
现代国家都是以采用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的混合刑事管辖体制。
我国刑法有关空间效力的规定,采取的也是属地管辖为主,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为辅的刑事管辖混合体制。
我国刑法对空间效力的处理规定:
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
“拟制领土”:我国领土的延伸,也适用我国刑法:
①我国的船舶或航空器。第6条第2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旗国主义)
②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
隔地犯:行为实施地与结果发生地不一致的现象。
①行为地说:行为地为犯罪地(预备地、实行地)
犯罪未遂的,如何确定结果地(希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地)?在共犯场合,共同犯罪行为有一部分发生在本国领域或者共同犯罪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本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
②结果地说:结果地为犯罪地
③中间地说:行为与结果的中间影响地,为犯罪地
④遍在说(折中说):行为地与结果地都是犯罪地,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本国领域内,就适用本国刑法。(我国采用)
没有其他法律的“特别规定”
①《刑法》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